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 |
来源:人民网 | |
(一九三一年十一月七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仅〔谨〕向全世界与全中国的劳动群众,宣布它在全中国所要实现的基本任务,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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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蒙古,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国地域内,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中国苏维埃政权在现在要努力帮助这些弱小民族脱离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王公喇嘛土司等的压迫统治而得到完全自主,苏维埃政权更要在这些民族中发展他们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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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全文见新华社网站: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4-11/27/content_226697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