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在纽约,coop,原来的主人年老无自理能力被儿子搬到佛州住养老院,这个房子被佛州的儿子拿出来卖,儿子已经有了power of attorney.但需要签字的合约去到法院拿一个什么order才能合法closing.
现状: 艰苦的谈判价格后终于在律师那里签字了,down 只放了20k,agent 说我们这里10%的要求,但我的律师没啥意见对于我的downpayment.现在卖方修改了contract,增加了一条: 要求在取得法院order后才能closing,合约上没有注明时间期限何时会取得order.
问题来了: 卖方声称拿到合约1周就可以取得法院的order. 我在合约上定的closing date是明年1月中旬,还有30天延期。 如果真像卖方说的那么容易取得order,那么现在还有足够的时间,卖方律师干嘛要加上一条等到法院order后才closing?
卖方坚持要10%的downpay,却不能确认一个closing date. 我付了不到4%,但也是一大笔钱,卖方的要求合理么?
我的律师很不耐烦,就是说你不能等就walk away,不给其他建议。我能想到的:
1. 我付10%, 要求卖方写明具体closing日期。
2. 维持现状,少付down,closing未知。
3. 我付10%, 要求一个closing date,如果不能按时clsoing, 要求卖方付我down 5-7%的年利息。
各位建议我该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