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度假期间有空, 简单讲一下我最近驱逐房客的经历,声明我没有用CHATGPT写, 全是凭记忆写的自己所经历的事情, 供大家参考。。
出租房坐标位置:德州,SINGLE FAMILY HOUSE;
驱逐原因: 三口白人之家租客,两口子是自雇的小的ADA COMPLIANCE INSPECTION公司, 他们在住了两年左右,自己买房了, 租住中间表现一般, 房租基本还算按时付,我也没有涨租,但从11月初开始不付房租, 理由是他之前付过DEPOSIT, 还有莫名其妙的怀疑我不是房子LEGAL主人,还有给LEASE TERM 挑各种毛病, 十月份换了手机号, 也不告诉我新号码, 让我有事儿和他老婆联系,而且说11月房租电子支付新手机付不了, 经过费劲的几轮和他老婆联系,她老婆说她期间不回电话和信息是因为在出差还有得病, 终于同意11中旬同意付支票, 而且只同意付3周的房租, 因为他们认为会在感恩节前搬空,我也好心的同意了, 结果我去他家取支票时, 他们人在屋里不开门也不回电话, 让我白跑一趟, 于是我被迫开始EVICTION PROCESS.
驱逐时间: 11月18号门上贴3-DAY EVICTION NOTICE 加上寄certified mail; 因为之后有感恩节假期, 我等到 12月初才去法庭FILE THE EVICTION CASE, 法庭开庭日是定在1月9号,
花费:大约就是 CASE APPLICATION FEE (200+ 美元) ; 这次没有请律师办, 就是咨询一下律师 (100美元)和周围的有驱逐不良租客经历的realtors朋友,
我不时去房子那里看一看,发现他们自己租了一辆UHAUL, 蚂蚁搬家一样的从11月中旬开始往外面搬东西,他们没有告知我搬去哪里, 但估计应该不远,一直这样搬到12月9日,我发现房子的水电气都被停掉了, 估计是那几天内他们全部搬走了, 但是他们故意不通知我也不归还钥匙;
这里插一句, 我十二月初的时候因为还没有收到上个月和12月的房租,租客也不告知具体搬离日期,我就直接找上面问他怎么办, 试图和他评评理, 我还是太低估这烂人的底线了, 他在UHAUL车里见到我后,阻止我不让我靠近房子, 还 态度恶劣的对我破口大骂,吐吐沫, 还叫了警察投诉我威胁他和他的家人, 可是我只是追问房租事情, 连个脏字都没说, 反倒是他和他老婆一起撒泼耍赖,还借助酒劲喊出一些RACIAL 的东西,包括叫我是COMMUNIST, 都让我举着手机给录下来了,估计半条街的邻居都隔着窗帘偷偷看这场戏, 在僵持了两个小时后,警察来了,我给他们讲述一下情况, 并且让他们看到租客把UHAUL开上草坪和肆意丢弃的垃圾, 警察听我说我已经启动EVICTION程序, 他们便没有说什么,只是让我先走;12/16号, 警察也过来贴了法庭开庭的传唤书, 本以为这厮不会出庭, 没想到在1/9/23开庭日还带着老婆孩子 (10岁女孩)一起来了,当天法庭上午只处理EVICTION LAWSUITS, 因为是新年第一个月, 堆积了不少上年底的案子,法庭里挤满了人,连过道上都是站满了人,但是文职人员点到的一个多小时里, 大部分的案子都因或推迟或SETTLE的原因,人基本走了大半, 10点时法官终于出现了,我之前准备工作做得比较充分, 证据不必说,我还准备了一大段说辞, 准备像电影里演的那样站在原告席上控诉被告,但是实际并不是我所想象那样, 都是法官把双方叫到BAR前, 看着电脑,问几个问题,就判了,我感觉法官经验比较丰富, 而且只看几个关键证据 (像有没有LEASE, 租客有没有欠租, 等等), 声音小的坐在法庭后排的人基本都听不见, 我的那个租客估计家里排练好了,上来就让女儿讲故事 (估计是讲我12月初那天去她家怎么吓到她了,可是我连屋门都没进啊), 同时老婆开始抹眼泪,准备博取同情分,法官一挥手让他们停下了,下面就是简单看看我的证据, 判我赢,租客要赔付两个月房租加COURT FEE,同时我不必归还押金, 那三个烂人一听判决,扭头就走了。。
我等五天的上诉期一过, 他们也没有上诉,我就把房子收回来了,因为他们水电气都已经自己在12月停了,人和家具确实也搬走了,我 也没有走WRIT OF POSSESSION这一步, 只是找了证人一起把房子收回, 还好尽管屋里比较脏乱差,到处是钉子眼,实木地板也被划伤几处, 还没有什么故意造成的特别大的损害,上周刚刚打扫完卫生,重新上市三天内租掉,租金订比以前高了50%。。
我同时还准备把欠租给追讨回来,可是看到的信息都是说现在三大CREDIT BUREAU都不会把EVICTION的JUDGEMENT加到烂人的CREDIT REPORT里, 给collection AGENT联系也无果, 可能嫌弃案子太小,没有油水; 我反正跟他没完,已经查到他搬新家的地址, IT’S OVER WHEN I SAY S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