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數目 1949年的中華民國一級行政區
省 35 江蘇 | 浙江 | 安徽 | 江西 | 湖北 | 湖南 | 四川 | 西康 | 福建 | 臺灣 | 廣東 | 廣西 |
雲南 | 貴州 | 河北 | 山東 | 河南 | 山西 | 陝西 | 甘肅 | 寧夏 | 青海 | 綏遠 | 察哈爾 |
熱河 | 遼寧 | 安東 | 遼北 | 吉林 | 松江 | 合江 | 黑龍江 | 嫩江 | 興安 | 新疆
院轄市 12 南京 | 上海 | 北平 | 青島 | 天津 | 重慶 | 大連 | 哈爾濱 | 漢口 | 廣州 | 西安 | 瀋陽
特別行政區 1 海南特別行政區
地方 1 西藏地方
按照《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就如五五憲草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省、山東、山西 、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 、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前清)固有之疆域。」目前中華民國有效統治之台灣地區領土包括台灣島、澎湖群島、金門群島、馬祖列島及南海上的東沙群島、南沙群島太平島與中洲島。總面積36,191平方公里。因為第二次國共內戰,中華民國政府播遷來臺,中國共產黨在大陸另組新政權-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於兩岸互不承認各自的合法性,大陸地區為完整的中華民國領土的一部分,依此而言,爭議性不存在。但就實際上目前由非中華民國政府所控制的中國大陸現政權的存在為事實,且國民大會已在民國80年(西元1991年)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象徵兩岸已結束「敵對狀態」,且從前總統李登輝任內已經承認中國共產黨在大陸地區的政權的合法性(僅為政權(或政府),非「國家」),而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將中華民國領土正式區分為自由地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對大陸地區的人民在《憲法增修條文》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上多所限制其權利,使其不具完整的公民權。故事實現狀為大陸地區為法定中華民國領土,但對其卻無法實際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