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和 motive to dismiss 有关. 在见 Majestrate 时, 我已经和他们说: 这
不能称为STEAL, 但仍无用, 然后他们在法典中一查, STEAL 属 CLASS I. 所以你
提到拿了书不应该是CLASS I, 我该怎么提出这个 MOTIVE 和 LEGAL GOUND ?
2). 我听到在加州, 类似问题要容易处理的多, 但其他州不是. 不知前述的 DISMISS
CASE 是否具有普遍性, 还是主要是华人多的州 ?
3). 一个有移民和刑事背景的律师曾提: 他能试下 CONDITIONAL DISMISS, 但他下周去度假. 而且我
听一朋友说, 他的一个朋友DUI, 没有用法庭提供的律师, 花了钱请的律师, 结果法庭
反而正正规规的定了他的罪. 所以我是想用法庭律师, 但万一他提出的方案不理想, 我
是否还能补救, 譬如能否换那个私人律师, 能否再试办 CONDITIONAL DISMISS ?
想明天和学校律师接触前, 尽快弄清楚, 万分感激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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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步, 海阔天空" 这句话确实对. 可惜台湾了. 美国人也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