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乱安罪名”,因为无法证明是一下刺死,还是刺伤后再刺至死

来源: 一家 2009-06-17 08:44:09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193 bytes)
本文内容已被 [ 一家 ] 在 2009-08-14 18:45:44 编辑过。如有问题,请报告版主或论坛管理删除.
前面说过,刺死罪犯的时候,罪犯是否已经受伤并且失去犯罪能力?

这是区别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关键。

据说刺了4刀?谁能够证明刺后面三刀的必要性?

所以,这样定性还算是不错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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