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乱安罪名”,因为无法证明是一下刺死,还是刺伤后再刺至死

来源: 2009-06-17 08:44:09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前面说过,刺死罪犯的时候,罪犯是否已经受伤并且失去犯罪能力?

这是区别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关键。

据说刺了4刀?谁能够证明刺后面三刀的必要性?

所以,这样定性还算是不错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