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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警察贪吃蛇案”一审判决,为啥成了一起葫芦案?

(2022-10-07 20:45:42) 下一个
追究警察夏某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蛇餐馆老板葛青松平反,“上海警察贪吃蛇案”逆转翻案,符合老百姓的心理预期。
2017年,江苏人葛青松来到上海市闵行区,在这里经营了一家潮汕蛇庄。这年的5月25日,杨浦区长白派出所民警夏某来到店里,给葛青松带来了牢狱之灾。
25日当天,民警夏某在店里“查获”了三条眼镜蛇和一条锦王蛇,拿走了4包软中华香烟。夏某说,眼镜蛇是属于野生保护动物,已经被没收了,送到动物园了。
26日晚,夏某又来了,他不是一个人来的,是一帮人来的。这次不是来查野生保护动物的,而是直接来吃野生保护动物的。
当晚的菜单显示,夏某要了两条“大王”(大王蛇),各重3.5斤和3.8斤,另外还有牛肉、拌蛇皮、卤蛇段、眼镜蛇炖土鸡煲、花生米、时蔬,还有一瓶飞天茅台和果粒橙。
席间,警察夏某让葛青松交3万元罚款
葛青松不愿意交罚款,这顿饭不欢而散,随后离开餐厅回到出租房。
当晚9点30多分,葛青松在自己租住的房间内,被喝得醉醺醺的警察夏某以“涉嫌销售野生动物”的罪名抓获。夏某给葛青松上了手铐,把葛青松押到饭店不远处的警车里,夏某驾驶警车返回派出所。
不久,葛青松因犯有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海警察贪吃蛇案”备受舆论关注,持续在网络发酵。尽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葛青松的民事上诉,尽管上海市公安局成立了联合调查组表示要彻查此案,但在法院二审判决和联合调查组作出结论之前,民间依然对此案保持高度关注。
葛青松说,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法院,驳回了他提出的诉讼,“好比是《红楼梦》里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有的时候,情理不能代替法理。但更多时候,情理与法理高度吻合。
舆情认为,葛青松打的比喻,符合普通老百姓最朴素的情感认知。
为什么说“上海警察贪吃蛇案”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第一,警察夏某查扣了葛青松的四条蛇,有没有出示搜查证?按照葛青松的说法,夏某并没有出示搜查证,就带走了店里的四条蛇。
第二,警察夏某说,他前一天查扣的四条蛇“属于野生保护动物”,已经送到了动物园,送到了哪个动物园,动物园是否出具了收据?
第三,警察夏某明知道眼镜蛇、大王蛇是国家野生保护动物,为什么第二天还要亲自去吃野生保护动物?吃野生保护动物的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为什么不把这些野生保护动物保护起来?
第四,警察夏某在前一天,已经从店里查扣了四条蛇,明明知道葛青松是犯罪嫌疑人,为什么不当场人赃俱获?
第五,警察夏某当晚喝了飞天茅台(高度白酒),酒足饭饱之后驾驶警车去抓获葛青松,是不是已先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个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权抓获另一个犯罪嫌疑人?
第六,虽然此案已经过去五年时间,警方已无法对警察夏某进行抽血取证,检查其血液当中的酒精含量。但是,夏某等四人当晚喝了一瓶飞天茅台,这一事实是否可以认定?是不是可以计算出夏某驾驶警车时血液当中的酒精含量?
葛青松诉警察夏卫追索就餐费一案中,存有如此之多的瑕疵,按照常理,一审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不可能看不到这些明显的瑕疵,但却如瞎子一般,视而不见,硬是把一起看似简单,实则并不复杂的普通民事案件,办成了一起受到全国关注的“葫芦案”“网红案”,着实匪夷所思,难以摆脱“关系案”“人情案”之嫌。
如今,我们回过头来看这起案件,可以说,这个案子本来就不该发生。
首先,警察夏某头一天去潮汕蛇庄,如果带去了搜查手续,是不会有问题的。可惜,夏某拿不出来。
其次,警察夏某把25日查扣的蛇送到了动物园,如果动物园出具了收据,是不会有问题的。可惜,夏某拿不出来。
再次,警察夏某第二天因为履行刑事侦察职务的需要,到潮汕蛇庄吃顿真正的工作餐,如果不吃野生保护动物,也不饮酒,点几道普通的家常菜,是不会有问题的。可惜,夏某没有这么做。
之后,警察夏某第二天到潮汕蛇庄履行职务行为,如果在饭桌上不向葛青松开口索要3万块钱的罚款,是不会有问题的。可惜,夏某没有这么做。
再后,警察夏某在吃了一顿“工作餐”后,如果不酒后驾车,是不会有问题的。可惜,夏某没有这么做。
最后,警察夏某已经白吃了人家一顿霸王餐,吃了就吃了吧,如果不跑去以莫须有的罪名抓捕人家,是不会有问题的。可惜,夏某因为酒喝得多了点,已经不知道天高地厚,不知道自己姓什么了。
“上海警察贪吃蛇案”中发生了那么多如果,如果警察夏某老老实实做一名警察,如果警察夏某做到了其中的一个如果,就不会有后来这起轰动全国的葫芦案。
可惜,时间不会倒流,人生没法重新来过。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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