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on as soon as

莫听穿林打叶声,何妨吟啸且徐行。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 一蓑烟雨任平生。 料峭春风吹酒醒,微冷,山头斜照却相迎。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正文

《憨人傻事实话》之一

(2016-02-05 13:26:03) 下一个

我为什么要投反对票

    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和表决办法》(以下简称《选举和表决办法》)时,我投了反对票。

    我为什么要投反对票呢?

    本次会议有一项选举的议程,补选武汉市副市长二人。在《选举和表决办法》(草案)的第六条有这样的规定:“在主席团确定候选人名单以前,提名代表如果要求撤回提名,或者被提名人本人表示不愿意被提名,大会主席团应尊重提名代表和被提名人的意愿,予以同意。”在小组会议讨论这个草案时,我便提出:这项规定中的:“主席团……予以同意”的含义不明,如果是指同意提名代表撤回提名,这毫无意义,因为代表依法联名提名和撤回提名,这是代表的法定权力,无需主席团同意,只需将所提名的候选人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就可以了;如果是指对被提名人表示不愿意被提名而予以同意,同样毫无意义,因为被提名人的个人意愿,也是无需主席团同意与否的;如果是指被提名人本人表示不愿意被提名,主席团予以同意后,便可将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候选人不列入候选人名单,那么,主席团就侵犯了人大代表的职权,这是和《地方组织法》相抵触的,应当修改。但这个意见反映到大会主席团后,未被采纳。一位主席团成员向我作了解释,主要是两条理由:一是这样规定是有依据的,中央某部门一位领导人就是这样讲的:如果被提名人本人表示不愿意被提名、主席团予以同意后,便可将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不列入候选人名单。二是湖北省人大的选举办法是这样规定的,我们是拿过来原文照抄的。

    我以为,地方人大制定办法,只能依据国家法律。湖北省人大的选举办法,不是地方性法规,是专为它某一次会议而制定的,只对它那一次会议有效,不能作为我们制定选举办法的依据。领导人的讲话,如果符合法律规定,是可以参考的;但如果领导人的讲话本身就和国家法律相抵触,那我们只能依据法律而不能依据谁的讲话。这位中央某部门领导人的讲话是同《地方组织法》相抵触的,不能作为依据。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我们党的组织和党员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人都没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因此,我不能接受那位主席团成员的解释,而我的意见又不能被采纳,所以在举手表决《选举和表决办法》时,我举手表示反对。

    这件事发生在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以后,更是值得我们深刻反思。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选举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事情上,是有法可依的。人大代表依法联合提名候选人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是体现人民当作主的。因而人大代表的这种职权是不容侵犯的。该市的这种作法正是侵犯了人大代表的职权,当属一种违法行为。之所以出现有法不依的情况,主要是受了那位中央某部门领导人讲话的影响。而受那位中央某部门领导人讲话影响的决非一省、一市。我希望通过对这件事的澄清,大家的言行都统一到《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十五大的战略决策上来,统一到宪法和法律上来,不再做有损党的威望和宪法权威的事情。

附:给李鹏委员长的信

李鹏委员长:

您好!

    有一件事我犹了许久,最后觉得还是应当求助于您。

    事情的经过见我附上的《我为什么要投反对票》。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找我谈话的是一位市委副书记(文中不便提市委职务,只说是主席团成员),她对我说:你千万不能在大会上发言。我说: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选举办法如果不作修改,我一定要发言。她说的两条理由,我都向她解释清楚了,她还是要求我不要在大会上发言。这种不让人大代表在人大的会议上发言的做法本身就是错误的。她是以党组织负责人的身份同我谈话,故她不知道这种做法的错误。1950年8月,河北省宣化市第三届第二次人民代表会议上,会议主持人和有的党员干部不让出席会议的代表充分发言,毛泽东主席就给华北局第一书记薄一波、第三书记刘澜涛发指示:“宣化市此种行为似应在报纸公开揭露,予以批评,借以教育全党。”(见《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一册,管459页)而现在不让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上发言似乎是很正当的,做起来很理直气壮。所以不仅受不到教育,而且这种错误行为大有发展的趋势,很不利于推行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同时,中央某个领导人(这个领导人是张全景同志,当是任中组部副部长)违反《地方组织法》的错误讲话公然写在地方人大的选举办法上,当成高于法律的圣旨强制推行。这不仅是对国家法律的藐视,也是对党中央依法治国方略的嘲弄。党的十五大既已确定实行依法治国的方略,就必须切实实行,而不应只看作一句口号。凡是违背法律的言论和行动都必须坚决纠正,不管这个话是谁讲的,这件事是谁做的。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我的建议和要求:请委员长批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这个问题作出准确的法律解释,公开澄清。或者将《我为什么要投反对票》一文,请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加上按语,在《中国人大》上公开发表。以上要求和建议是否有当,请委员长裁夺。

致以

敬礼!

                            武汉市第十届人大代表  万文周

                              200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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