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tter from China

张欣,男,汉族,住址:晋中矿业汽修厂宿舍3-1-2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中里4号楼,1993年由于企业破产失业,通过借外债方式组建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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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被执行人勾结,弄虚作假,

(2005-06-21 03:51:44) 下一个
控 告 信 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中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法院: 债权人张欣对《(2002)山西榆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情况的控告 此判决书是对一起债权债务案。山西省榆次区法院依法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汽车),法官与被执行人勾结,弄虚作假,又将依法扣押的汽车“依法”放行,本来容易执行的案件最终被法官人为地造成“执行难”的现状。 一、申请执行人简历 张欣,男,汉族,住址:晋中矿业汽修厂宿舍3-1-2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中里4号楼,1993年由于企业破产失业,通过借外债方式组建一商店,经营轴承、纺织机械配件等,经过几年奋斗,生活略有好转,但由于外欠债款讨要不回来,造成商店不能继续维持,被迫停业,导致本人再次失业。 二、被执行人简历 晋中精纺机械配套有限公司,老板·张荣辉,男,49岁,汉族,原住址:榆次区经纬路150号7区32号,现住址:榆次区窑新街窑上小区7号楼1单元4楼东户。原工作单位:阳泉粮食局,1989年调入山西经纬纺织机械配件厂工作,1990年辞职经商至今。(由于申办公司营业执照,工商局规定必须有两人以上股东,因此,其他两名股东为虚数,名为合资,实为个体经营) 榆次公司地址:榆次区窑新街15号 联系电话:0354-2425444 手机:13603543610 13835453710 1999年张荣辉为了扩大业务,在山东济南设立分公司 济南公司地址:济南市解放东路姚家庄民营企业科技园院内 济南联系电话:0531-8944934 8944604 手机:13356662789 13854196054 (以上电话、手机号码由于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现在可能变更) 三、被执行人2003年底之前的财产情况 榆次总公司,库存商品数十万元。自建房150m2左右,投资10万元,机动车三辆,分别为晋KA2050皮卡客货车、晋KA2880昌河小货车、晋KA2890北京福田货车,流动资金不详。 济南分公司,自建房200m2,投资20万元,办公设施10万元,另租车间仓库400m2,库存商品数十万元,别克轿车40万元,车牌号为鲁A14083(为逃避债务汽车户口用别人的身份证登记),叉车一辆,流动资金不详。 四、欠款起因及法院审判结果 1999年12月至2000年原告为张荣辉供货,口头商定货到付款。但是,货到后被告违约,以无资金为由拒付货款,货款截止2001年12月20日尚欠179700元,原告经多次讨要未果,迫于无奈,将被告于2002年7月份向榆次区法院提起诉讼。 榆次区法院在开庭审理中,被告拒不到庭,(2002)榆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判决被告张荣辉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74700元,利息损失6728元,共计181428元,诉讼受理费5139元由被告承担,缺席判决书送达后,被告未上诉(见判决书复印件)。 五、执行情况 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员于2002年11月27日申请执行,货款174700元、利息6728元、诉讼受理费5139元、申请执行费940元,共计187507元,榆次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于2003年3月10日收到5万元,同时被执行人口头承诺剩余欠款分三次结清。 执行局扣留9000元(不知什么费),申请执行人实际收到4.1万元,剩余146507元(判决书生效后的利息不包括在内)至今执行未果。 2003年7月份,在申请执行人强烈要求下,执行局于2003年8月份冻结被执行人的汽车3辆(分别为晋KA2050、晋KA2880、晋KA2890),2003年10月中旬,申请执行人积极配合执行局的工作,扣押回晋KA2050皮卡客货车一辆,价值5万元,但是事后又被执行局“依法”放行了。 六、民事判决书=签定书? 欠债还钱,这是一条凡是地球上的人都知道的简单道理,是不需要讨论的道德规范,就连债务人也不否认的天经地义的真理。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讨债,目的很明确,就是希望执法机关强制债务人履行自己的承诺,将欠款归还债权人。但是初级法院需要经过立案、开庭审理数月之久,才能做出判决。如果债务人不服一审判决(为了钻法律空子,明知上诉也是维持原判,故意拖延时间),再上诉中级法院从新审理数月,最后送达终审判决书产生法律效力后,才能申请执行。债权人从起诉立案之日起到最后拿到胜诉判决书,需要长达少则半年、多则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在此期间,债权人为起诉支付的诉讼费、交通费,尤其异地起诉的差旅费,还有耽误的时间等,影响了正常的生活、经营,造成的损失更是无法估量,而债务人却可以不到庭。债务人在应诉期间,长期占用债权人的资金周转,相当于无息贷款,虽然败诉,而得到实惠,何乐而不为?债务人经济上、时间上不受任何损失。究竟谁胜、谁负,一目了然。法律究竟是在保护谁?像这样的法律难道不应该修改吗? 债权人领到胜诉判决书后,并不等于胜诉,充其量也只是一张能够证明“该欠款应该由债务人偿还”的签定书,而且是连小孩都懂的道理的签定书,像这样的签定书还用得着高水平的法官审理数月之久? 收到胜诉判决书后还需要再次付费申请执行,能否收到欠款,这就要看执行法官的心情好坏了。如果收不回欠款,这样的判决书还有他的实际意义吗?说它是签定书不为过分吧? 司法为民,司法护民怎么来体现?正义得不到保护,歪风斜气必然上升。 早在16年前的1989年,我为本单位的应收帐款到山西省山阴县将债务人告上法庭。立案程序很简单,立案的同时法官传唤被告到庭询问,被告认可欠款事实后,法官当庭要求被告归还原告欠款,还不到一天的时间,将案件圆满处理。 但是在逐步完善、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的今天,法院却将一些证据确凿,而且原被告都认可的简单的债权债务案开庭审理数月之久,不知道将简单的民事案件复杂化对法制建设有什么优越性? 这是法制建设的进步,还是倒退? 七、法律=双刃剑,两面都能挥舞? 执行局在本案执行过程中,2003年7月初在申请执行人的强烈要求下,执行局才将被执行人在山西的3辆机动车户口冻结。2003年10月下旬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积极配合执行局的工作,提供被执行人的晋KA2050皮卡客货车扣押回执行局封存。当时的司机是一位江苏人,据江苏人讲所有权已归江苏人,“客货车是2003年9月底被执行人顶帐5万元,不知道该车被法院冻结户口。” 被执行人9月份办理汽车年检时,已知道该车被执行局冻结户口,因此,9月底将皮卡车顶帐折给江苏人,江苏人当时并不知道内情,因此盲目接受,10月份执行局扣押车辆时,江苏人才知道上当受骗。这是事情的真相,业内人士众所周知。 车辆被扣押后,江苏人完全可以拿上执行局的“扣押证书”回头找张荣辉要帐。但是,江苏人与张荣辉双方协商,为了共同钻法律的空子,弄虚作假、重新签定用车顶帐的协议书,并且将顶帐时间填写在执行局冻结户口之前,冠冕堂皇地称“善意取得”。在当前现实生活中,制造假证、假文凭、假身份证的小广告遍布全国的大街小巷,何况涉及双方共同利益的一张假合同,是举手之劳的事,何乐而不为? 被执行局“依法”扣押的财产汽车又被“依法”放行了,“执行难”难于登天,放行车辆又易如反掌。 难道说,扣,有扣的法律依据;放,又有放的法规?扣、放都受法律保护?法律等于两刃剑,左右都能挥舞? 既然,江苏人“善意取得”的车辆被依法放行是合法的,那么,扣押车辆毫无疑问就是“非法”的,执行官既然是“非法”扣押车辆,又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难道说申请执行人是“恶意”的? 疑问: 1、执行扣押车辆的当天晚上,江苏人口述记录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当时也在现场,江苏人当时明确表示9月份办理的顶帐手续。到后来怎么就变成7月份之前的买卖合同了呢? 2、买车人既然是7月份之前已完成交接车手续,为什么至法院冻结户口之日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3、榆次区车辆每年的年检时间是9月1日至12月底,该车在扣车之前已办理过年检,而且是卖车人经办的,车管所是有据可查的。 法官是否参与共同作弊不敢肯定,据江苏人在纺织机械行业内传说,为“善意取得”送礼请客花费五千多元才得以实现。 很显然,被执行人与江苏人为了各自利益共同作弊。被执行人钻法律的空子,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除此之外没有别的解释。 像这样的扣、放都有理的法律法规还有存在的必要么?不应该修改吗? 八、法律=豆腐 软弱无能? 法律是神圣的,法律的尊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司法为民,司法护民是立法之根本,惩恶扬善是立法之目的。人民法官头顶国徽、肩扛天平,是秉公执法的象征。但是,通过本案的执行过程,让人难以理解,丝毫感受不到公平、公正,更感受不到法律的尊严。连法院自己审理判决的案子都执行不了,这样的法律要它何用? 这就好比老百姓说风凉话:执行民事法规好比老和尚给小和尚念经,听也行,不听也行。本案执行的全过程完全可以证明这一切。 当申请执行人递交的申请执行书受理后,法官经过调查落实,很快得出“被执行人有财产,此案不难执行”的结论。当时传唤被执行人是由女秘书及其侄子张小林到庭代理,经与法官讨价还价后,口头达成还款计划,并承诺,分期分批归还债款。并于2003年3月初由被执行人张荣辉开着别克轿车亲自送到法庭5万元,同时表示4月份再归还5万元(二十一世纪初期,在经济不太发达的山西榆次,能够开上价值40万元的别克轿车出门,也是凤毛麟角、众中之豪杰,了不起的人物,平时出入宾馆饭店,娱乐打牌每次动辄上万元输赢)。当时法庭扣留9000元(不知什么费),剩余4.1万元由申请执行人领回。 4月下旬由于“非典”时期,造成执行中断,“非典”结束后,7月份重新继续执行时,形势急转。据法官称“被执行人传唤不到庭,打电话不接,送达传票置之不理,住址不详,代理人也不代理了,被执行人‘失踪’了,再也联系不上了,原有的财产、库存商品、盖起的房屋均全部转移顶帐了。”(既然全部财产已顶帐,经营场地没有了,工商营业执照是怎样年检合格的?)法官们得出的结论是“此案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过申请执行人的多次强烈要求,执行法官才将三辆汽车户口办理冻结手续,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法官去山东济南执行被执行人分公司的财产,法官表示“去山东也不容易,而且开支很大,至少得一至两万元,这些费用都得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能否有效果,谁也不能保证。”由于法官的态度不诚恳,不积极,而且出尔反尔,因此,申请执行人只好放弃去山东的要求。 而在扣押晋KA2050皮卡客货车过程中,也体现了法律的软弱。2003年10月份,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发现皮卡车在某小区停放,要求法官去现场扣车,法官去人后说“没有车门钥匙,无法扣车,我们也没有时间在现场等候”,说完就要离开,在此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好言相求,并亲自到处打听,找到司机后,申请执行人用哄骗的方式让司机很勉强地打开车门,申请执行人将车门钥匙交到法官手中,车才被扣回法庭封存。被执行人的财产汽车由申请执行人交到法官面前都无法执行扣押,可见“执行难”难到什么程度了。 从“此案有财产,不难执行”到被执行人传唤不到庭、打电话不接、送达传票置之不理、被执行人找不到(当时住址电话并未变更),眼看着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变卖易主,执行局没有任何办法,还振振有辞:“我们只能依法办案,只能在法律的权限范围内执法,法院也不是万能的”等等。 就在法官们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同时,被执行人携带数十万元现金和业内朋友一起出国到缅甸豪赌,除输掉随身携带的数十万元之外,另欠赌资三十余万元,被赌场扣押人质,打回电话,让朋友们带上赌债三十余万元到缅甸换回人质。被执行人回到榆次后,又多次到榆次御景国际大酒店赌博,又输掉二十余万元,共计八十余万元。出国赌博一事纺织机械行业人士众所周知,法官也有所耳闻,而且被执行人的代理人侄子张小林在法庭上也认可了赌博输八十余万元的事实。 更可笑的是,在法庭上,法官无法与被执行人用电话对话,法官所要表达的语言需要通过代理人张小林用手机与他叔叔通话后转达,此事就发生在咱们执行局“威严”的法庭上。 这究竟是法律软弱无能?还是法官没有能力?这时我想起了电影《南征北战》中,国民党的高级将领张军长的台词“不是我们无能,而是共军太狡猾”,在这里是否可以改为“不是我们法官无能,而是被执行人太狡猾”。 如果说,赌场扣押人质就能很快收回赌债,相比之下,我们的法律与豆腐又有什么区别?软弱到连法官想见被执行人一面都办不到,那执行起案件来,毫无疑问就更是难上加难了。难道这样的法律不应该修改吗? 如此执行结局,谁是胜诉者,还需要再讨论吗? 我只能说,这是贪官和被执行人对法律的公开挑衅和示威!是对共产党的威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威胁!这是人民的悲哀!同时也是法律的悲哀!更是制定法律的人的悲哀!! 九、天平是怎样倾斜的? 过去老百姓之间传说,榆次政法机关如何腐败黑暗,尤其是执行局的法官,胃口太大,执行回来的债款要拿出百分之30左右的“辛苦钱、好处费”作为法官的回报,我不太相信。我始终认为正义是主流,贪官只是个别现象,就是在本案中,走进法院执行局的大门,法官们除了抽着高级香烟,经常开着警车出入于高级宾馆饭店,也丝毫看不出有其他什么问题,法官们“平易近人,说话和气,办事认真”,而且案件受理后积极查办,并很快得出“此案不难执行”的结论,同时很快执行回5万元,除扣留9000元外,剩余4.1万元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手中。 当时,我满怀喜悦的心情,认为社会上的传说是对政法机关的诬陷抹黑。但是事情并非我想象的那么简单,由于我不识时务,没能按照“惯例”将法官们的“辛苦钱、好处费”及时回送到他们手中,因此,形势急转直下,“执行难”问题也同时出现了,同样是“平易近人,说话和气,办事认真”,颠倒黑白是非、指鹿为马的事也就随之发生了。 代理人也不来法庭了,被执行人也找不到了,财产也被转移易主了,好不容易在申请执行人的积极努力下扣押的车辆又被“依法”放行了。很显然法官与被执行人串通一气、弄虚作假,让本来容易执行的案件人为地复杂化了。 还有奇怪的就是每年年终前执行局将未执行完的案件“中止”执行,本来被执行人的住址、联系方式没有变,财产还是原来的财产,但执行局必须要求申请执行人违心地承认“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和可供执行的财产”,“自愿”申请延期执行,然后执行局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书(见复印件)。待来年一月份再办理恢复执行手续。据说这是一种年终上报结案率高的一种方式。 究竟是谁在欺骗谁?阻碍公正执法的症结到底在哪里呢? 十、路在何方 由于腐败导致“执行难”问题日趋严重,让民众望法而却步,同时感到失望。这时想起小说中的一段话“这是最好的时期,也是最坏的时期,这是智慧的时代,也是愚蠢的时代,这是信任的年代,也是怀疑的年代,这是光明的季节,也是黑暗的季节,这是希望的春天,也是失望的冬天,我们的前途无量,同时又感到希望渺茫,我们一齐奔向天堂,我们又全部走向另一个方向。” 如果像本案执行的结局,如果还有与本案相类似的债务纠纷,还愿意求助于法律的帮助吗?我本来还有一个债权案,原计划本案结束后再起诉,同样是上门讨债,让债主放出的狼狗咬伤(债务人的工厂占地30亩,固定资产数千万元),债务人不但不给看病,不归还欠款,还恶语伤人,气焰嚣张地讲“爱上哪告,告去”等等,被强行赶出厂门。本案的结局让我再也不愿意求助于法律的帮助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贸易往来,债权债务的产生是必然的,也是无法避免的,债务人违约,理由很简单——没钱。(讨债人骑着自行车,债务人开着高级轿车),债权人应收的帐款收不回来,靠自己的力量是无法实现的,靠社会上的讨债公司是非法的(讨债公司一般都带有黑社会性质),依靠法律又执行不了,那么债权人的路又究竟在何方呢? 难道“执行难”问题还不够引起政府的重视吗?究竟是没有能力解决,还是不愿意解决? 腐败不除,民无宁日,国无太平。 控诉人:张欣 联系人:张欣 电话:010-84481183 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中里4号楼(10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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