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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真相币”的法律审视

(2009-07-30 00:07:16) 下一个
 利用人民币讲真相可谓xxx的发明专利,人民币流通范围已超出国界,将人民币作为讲真相的载体,制作所谓真相币,尽管能够产生一定影响,但从法律角度审视,却并不合法。

  第一,真相币的内容不合法。从目前发现的真相币,内容不外煽动三退(即退队、退团、退党)、除恶(恶即指中共)之类,这些内容矛头直指中国共产党及其政权,根本目的就是要推翻中国共产党及其政权,推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明显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条指出该法的立法宗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从上述法律规定看,真相币所宣传的内容与之根本相悖,显然不合法。

  第二,真相币的形式不合法。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和私人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第七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可见,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广泛流通的法定货币。真相币不仅内容反动,而且这种方式显而易见是对人民币的侮辱、污损、破坏,影响了人民币的法定严肃性。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尽管可能有的有专门立法,有的尚未有专门立法,但对于法定货币都不允许以任何方式侮辱、污损、破坏。作为国家法定货币的人民币也需要依法加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了伪造货币罪,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了持有、使用假币罪,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了变造货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这是目前从形式上对真相币进行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此外,还有一些法律的相关条款也为如何处理真相币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了侮辱国旗、国徽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对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对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处罚;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对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罚。因真相币也存在侮辱性、歧视性内容,所以上述法律规定也可资参考。

  第三,真相币的性质不合法。真相币其实就是借助人民币作为载体,传播具有反动政治内容的法轮功宣传品,这使得真相币与法轮功传单、横幅、光碟、标语、书刊等其他宣传品具有同样的性质,因此,也是不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凡触犯第一条关于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法规实施,触犯第二条关于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触犯第三条关于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触犯第四条关于制作、传播的邪教宣传品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者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内容,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百条第一款等规定的,将依法作出相应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也对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活动的行为,规定了相应处罚。

  总之,真相币已成为法轮功新的宣传手段,法轮功境外媒体明慧网等也对如何制作真相币不遗余力地传授方法,千方百计地教唆境内法轮功人员利用真相币加强邪教宣传,扩大社会影响。殊不知真相币无论其内容、形式和性质,都不合法。如果有人一定要铤而走险,执意利用真相币进行非法宣传,其结果不外是违法犯罪,难免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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