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
正文

幹練司法VS.狡獪政治

(2007-02-03 20:47:49) 下一个
2006.11.04  中國時報
幹練司法VS.狡獪政治
張升星

第一夫人吳淑珍涉嫌以假發票詐領國務機要費一案,經陳瑞仁檢察官偵查終結後提起公訴,雖然吳淑珍不具有公務員身分,但是和SOGO禮券案截然不同的是,SOGO案中並沒有公務員牽涉犯罪,所以吳淑珍不管是「直接」還是「間接」收受禮券,反正A的並不是國家的錢,就算貪財可議,舉止失格,也不會構成法律責任。但是本案因為陳水扁總統同樣被檢察官認定是偽造文書和貪瀆的共犯,依照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因此即使吳淑珍沒有公務員身分,仍然因為陳水扁是公務員而成為共同正犯。

法律上值得討論的是,憲法第五十二條賦予現任總統刑事豁免權,除非觸犯內亂罪或外患罪,否則在其任內均不得進行刑事訴究,憲法學者林紀東主張舉凡傳喚、拘提、搜索及扣押等,均不得對總統為之,因此亦有論者認為檢察官訊問陳總統的偵查作為,違反憲法規定等語。然而證諸英美法制,此項豁免(exemption)乃是憲法賦予現任總統的法律特權(privilege),享有特權的陳總統本人當然可以決定放棄(waive)享受特權。所以陳總統在檢察官徵詢其意願時,同意放棄特權接受訊問,不管是基於政治形勢還是輿論壓力的考慮,總之,檢察官對陳總統的偵訊,應未違反憲法第五十二條之意旨。


尤其應該強調的是,全案從頭到尾的偵查過程,檢察官並未針對總統府或玉山官邸發動拘提、搜索或扣押等「強制」處分,這恐怕也是受限於憲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為了避免引發法律爭議所做的決定。由此亦可看出檢察官在有限的條件下努力偵辦本案的苦心。

至於總統府編造出有關秘密外交「甲君」等說詞,經過檢察官詳細比對證人證詞和出境資料後,認定根本沒有「甲君」。其實,經過幾個月來的媒體報導,這樣的結論並不意外,然而更加不堪的則是在檢察官二度傳訊陳總統後,對照曾天賜、種村碧君、林德訓、陳鎮慧等說謊偽證的犯行被拆穿後,檢察官直接認定陳總統的證詞不符經驗法則而不可採。堂堂國家元首的說詞,不管是在哪個場合,本來都應該是神聖莊嚴的;結果卻在只要求「最低」道德標準的司法程序中,被檢察官當場抓包,成了在法庭上串證失敗的狡獪律師,令人不勝噓唏!

仔細讀完二十八頁的起訴書後,按照陳瑞仁檢察官在起訴書中臚列的人證與物證,再細繹其推論邏輯與舉證密度,從法律的觀點來看,與其說是起訴書,其實也相當接近於判決書了。

當年陳瑞仁檢察官串連年輕理想的檢察官組成「檢改會」,並以阿基米德的名言自我期許:「只要給我一根槓桿,就能夠移動整個地球」現在看來,陳瑞仁檢察官對於本案應該會有不辱使命的感觸吧!按照力學原理,槓桿作用要能發揮,除了施力點之外,還得有個支點作為支撐,或許就是一種「子規夜半猶啼血,不信東風喚不回」的道德感召與價值重建,加上檢察官的法律專業與風骨,共同完成了台灣司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本案檢察官對於吳淑珍並未具體求刑,看不出檢察官對其犯行的評價,不過相對於司法的高度而言,已屬無關宏旨的枝微末節了。

本案若勉強要說有什麼遺憾的話,就是社會隱然形成一種氛圍,似乎只有政治屬性相同的人,才有資格對當權者進行批判。從親綠學者的聲明,一直到自承是「深綠」的陳瑞仁檢察官,都有些許公共空間足供理性思維的迂迴。反之,若意識形態不同,則好像批判就顯得不具正當性。這種「以人廢言」的取向,不符合「司法應該是色盲」的要求,彼此共勉努力吧!(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 打印 ]
阅读 ()评论 (0)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