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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法條雖相同》國務費VS.特別費 案情大相逕庭

(2008-01-16 13:20:37) 下一个
高檢署查黑中心先辦國務機要費,再辦特別費,最後用相同法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起訴兩案,法條相同,但案情其實有相當差異。

最大的相異處是,檢方認為國務機要費被詐取的主要金額,是總統夫人吳淑珍使用不實發票套出,再流回扁嫂口袋,因此涉及貪污。但當時陳水扁總統曾就此部分回應檢方,表示扁嫂並沒有放進自己口袋,而是交給他拿去用於其他機密外交或特支用途。

由於檢方的認定只有「前半截」,且未能經由實證排除陳總統的證詞,因此全案起訴後,爭議不迭。

特別費案不一樣,不僅特別費的重心是在不需單據部分,還因特別費的事實已被檢方查得很清楚,連馬英九也無法否認,才會在「犯意」等方面,陸續在偵訊時修正之前說詞。

特別費的問題,出在特別費不需單據部分,檢方認定馬英九將其中一千多萬元納入私囊,完全是這些錢從來沒有用出去,而且還被拿去申報財產。

不過兩案的被告一方,都有凸槌案情出現,國務機要費被告曾天賜等人,製造「甲君」不實案情,被檢方抓包,惟此一案情是否與府方高層有關,檢方未能證明。

馬英九部分則是,分明一開始就知特別費是公款,後來竟改口說是私款,犯了被告供詞「前後矛盾、說詞反覆」的兵家大忌。

扁馬否認貪污說法 均未獲檢方採信

此外,總統陳水扁應訊時強調,自己的薪水都自願減半,沒有貪污意圖,馬英九也主張,他捐了不少錢用於公益,怎會貪污,但雙方說法都未被檢方採信。

至於偵查程序上,兩案相同點不少,比如都由承辦檢察官暫調一審後具名偵結、都由高檢與北檢檢察長「合閱」書類後即行起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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