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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也有!

(2022-02-16 11:28:13) 下一个

 

不出所料,凡中国出现一些怪诞的事,马上有人会说:“外国也有!”,外国当然有,鲁迅先生早在一百年就以外国也有写了一篇杂文,凡中国所有的,外国也都有。

中国有人贩子,外国当然有。然而,深层的原因,中西却是不同的。

性文化的影响之下,西方拐卖绑架妇女作为性奴,至于孩子,尤其是小男孩,恐怕根源在于某些变态的性癖好和某些邪教信仰。

中国的特色有哪些?

拐卖妇女做性奴,中国也有,但是,把妇女当成生育机器,弥补传宗接代,无后为大的文化传统——外国没有。

一个系统化,官商勾结的,庞大的买卖利益链——外国没有。

整个家族,村寨协同包庇,纵容拐卖,对受害者冷漠无情——外国没有。

政府相关部门在事件揭露之后推诿,搪塞,甚至造假说谎——外国没有。

重男轻女,被拐幼童大多为男孩——外国没有。

35.8%的儿童竟然是被亲生父母卖掉的——外国没有。

法院明知妇女被拐卖受虐待而不许离婚——外国没有。

公众人物公然为这种丑恶辩护,甚至国家层面变相纵容的——外国没有。

……

拐卖人口并非中国所特有,但要论时间久远那是中国特有。早在战国时期,人口买卖就相当普遍,而西汉时期,汉高祖刘邦曾提倡和鼓励民间"卖儿卖女",并视之为救荒的手段"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汉书·食货志)——如果要靠卖儿卖女才不至于饿死的话,那还是死了的好。

时至今日,当民间呼吁对拐和买同时定罪的时候,我们的人民法院居然如此回答:“买拐同罪”易带来打击难度。拐卖儿童和收买儿童行为本身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外界察觉。公安机关在查处案件时,往往是破获拐卖儿童案件后获取有效线索,进而顺藤摸瓜,找到买家,解救儿童的,极少有因邻居等知情人举报而查处收买者的。如果实行“买拐同罪”,势必会让收买者提高警惕,在收买儿童时隐匿真实信息,即便查处了拐卖行为,也将因线索中断而难以进一步侦破案件,挽回损失,同时也有可能对被拐儿童安全形成危害。(《解救被拐孩子,莫轻言“买拐同罪”》《人民法院报》 2015年06月03日)

多么奇葩的理由!有难度,就不要治罪,对买者治罪会让他们提高警惕,那对于买春的怎么处理呢?怎么就有那么多的“嫖娼”罪呢?这,恐怕也是中国特色了。

当然,惩治罪恶单单靠严刑峻法是不足以消除罪恶的,古代对于拐卖人口处以磔刑(砍头后并将尸体分裂 )也无法根治这一罪恶,正如朱重八用剥皮萱草无法根治贪腐一样。

中国拐卖妇女儿童的根本原因主要有二:1. 传宗接代的传统文化。2. 严苛的计划生育政策。所幸的是,随着计划生育的结束,今年来拐卖人口案例有大幅度减少,那么,消除我们传统文化中的恶习和糟粕,同时提高政府和民间对于现代文明的认知,加强法制,是一个长期任重道远的目标。

路漫漫,愿人类文明之火常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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