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里的“需要的体系”: 人是一种靠彼此的交往才能生存的特殊的、有缺陷的存在。

来源: marketreflections 2009-07-24 17:46:12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3006 bytes)
  首先,是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理解发生了变化。在《第一手稿》中,马克思的分析对象是孤立人的劳动异化,因此他主要是从人与自然的关系或者雇佣工人和资本家的关系角度对人的本质下定义的,譬如著名的“自由的活动”、“自由自觉的活动”、“自由的生命表现”等等,其核心在于如何摆脱自然必然性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对人的限制。而到了《穆勒评注》,由于马克思此时的工作在于解剖市民社会,因此他更偏重从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角度来定义人的本质,这反映在他提出的两个有关人的本质的崭新命题之中:(1)“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共同存在性”;(2)“总体的存在”(totales Wesen)。

  (1)“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共同存在性(Gemeinwesen)”(MEGA②Ⅳ-2, S. 452. 单行本,170页)。这一命题的关键在于对Gemeinwesen一词的解释,中译本将它译为“社会联系”,但根据日本学者望月清司的考察,Gemeinwesen一词主要包括三种含义:①“共同存在的性质”,它相当于《巴黎手稿》中的“类本质”;②“具有共同存在性的形态和组织”,譬如“共同体”(Gemeinschaft)和“社会”(Gesellschaft);③“特定的共同体”,譬如村落共同体、罗马共同体等等。[3](PP. 121-122)从马克思在《巴黎手稿》对该词的使用来看,马克思主要是在前两种意义上来使用Gemeinwesen一词的。具体到这里的“共同存在性”,我认为它是对“具有共同存在性的形态和组织”即共同体和社会的性质的概括。那么,何谓共同体?何谓社会呢?共同体一般是指个体没有独立,其内部还没有产生交往异化的组织,譬如没有私有制的原始共同体等;而社会一般则是指异化了的共同体,其特征正好与共同体相反,在于个人独立以及有中介的交往,譬如我们眼前的市民社会。因此,“共同存在性”就是对共同体和社会本质的概括,指人的相互依赖、共同活动的本性。在这个意义上,中译本将Gemeinwesen译成“社会联系”似有不妥,因为Gemeinwesen不单纯是指“社会”的联系,它还指“共同体”的共同本质。

  (2)“总体的存在”。这是一个常被人提及的命题,关于这一命题,马克思是这样阐述的:“双方对对方的对象物的需要,使每一个私有者都意识到,他同物除了有私有权关系以外,还有另一种本质的关系,即他并不是他自认的那种特殊的存在物,而是一个总体的存在(totales Wesen)。”(MEGA②Ⅳ-2, S. 454. 单行本,第173页)理解这一命题的关键是特殊与普遍(总体)的辩证关系。人之所以是一个“总体的存在”,首先是因为他是一个特殊的、不能自足的、有缺陷的存在,正因为他“缺”,所以他才需要“全”,他才除了对自然物的所有关系以外,“还有另一种本质的关系”,即依赖他人补充的社会关系。在这个意义上,说人是一个“总体的存在”毋宁说人是一种靠彼此的交往才能生存的特殊的、有缺陷的存在。

  “总体的存在”命题背后是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我们虽然拿不出绝对的文献学证据,但是,“他并不是他自认的那种特殊的存在物,而是一个总体的存在”这句话很自然地让人联想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里的“需要的体系”。在“需要的体系”中,私人是一个利己的排他的存在,他所遵循的是一个以自己为目的的特殊性原理,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就不能达到全部目的,在这个意义上,私人还必须“成为一种为他人的存在”,在为自己生产和享受的同时,还必须为他人的享受而生产,因此私人还是一种普遍性存在,遵循着普遍性原理(13)。所谓私人就是这两种原理的统一。马克思的“总体的存在”基本上是在黑格尔“特殊和普遍的不可分性”的意义上讲的。如果剥掉市民社会中人的异化的外衣,“总体性存在”就是指,人是独立的个体同时又是拥有共同性的社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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