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规定是“人同人相异化”:主体与主体、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逻辑

来源: marketreflections 2009-07-24 16:17:56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1855 bytes)
“主客二分”、“自我异化”、“孤立人”是异化逻辑结构的三个根本特点,其核心在于自我异化。那么,马克思在《手稿》中是不是也继承了自我异化的逻辑结构了呢?这是我们要讨论的核心问题。我们知道,在《手稿》中马克思较为集中地讨论异化问题是在《第一手稿》的“异化劳动”片断。在这一片断中,马克思并没有像黑格尔那样来讨论绝对精神的外化,也没有像费尔巴哈那样在宗教异化层面上讨论类本质的异化,而是在人的劳动活动这一极为限定的层面上,将异化逻辑应用到了对国民经济学的现状、即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劳动者生存状态的分析。从马克思对异化劳动所作的规定来看,他明显地继承了自我异化的逻辑结构。具体说来,马克思对异化作了四个规定:第一规定是“物象的异化”(Entfremdung der Sache);第二规定是“自我异化”;第三规定是“类本质”的异化;第四规定是“人同人相导化”。在这四个规定中,至少前三个规定都是从特定的主体即“劳动者”(Arbeiter)与自身的关系出发的。在异化劳动片断,尽管马克思已经成功地换掉了黑格尔和黑格尔左派的主体概念,特别是已经能够将费尔巴哈的“人”理解为一个特定的生产关系下的“劳动者”,但仍然没有脱出自我异化的框架。因为按照马克思在异化劳动第三规定中对人的本质的描述——劳动者(1)是一个自然存在;(2)具有自由自觉的活动能力;(3)拥有类本质——人的本质仍然是出于对自关系中的“孤立人”的本质。所谓异化也无非是这一“劳动者”与自己的劳动产品或者自然和物象⑥、与自身的劳动过程和劳动活动、与自身的类本质的异化。这仍然是一种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主客二分逻辑,因此也仍然是一种自我异化逻辑。这一点可以从马克思将“劳动活动本身的外化、异化”直接定义为“自我异化”(Selbstentfremdung)(MEGA②Ⅰ-2,S. 23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二版,第3卷,第271页)以及多次提及自我异化这些事实中就可以得到充分的证明。

而“人同人相异化”则属于复杂的主体与主体、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逻辑。对这样一种复杂的逻辑,恐怕只能依据一个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体系即市民社会来说明。总之,在我看来,马克思之所以没有对第四个异化规定做出说明只是因为他无法做出说明⑦,因为在《第一手稿》中他还受制于自我异化的逻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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