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体论的个人本位视社会为联合体而非共同体; 认识论的个人本位强调认识的个人特征

来源: marketreflections 2009-06-30 12:00:40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16733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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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本位的特性及其与家庭本位会通的必要性
个人本位是自由主义的主张及西方社会的现状。可以从不同角度认识个人本位。本体论的个人本位视社会为联合体而非共同体,即认为社会是许多个人的机械联合,而非许多个人的有机结合。联合的目的是为了各自的利益。因此,除了每个人自己的利益以外,社会没有自身独特的利益。相反,如果将社会视为许多个人有机结合的共同体,就会得出共同体利益绝对大于个人利益之总和的不同结论。认识论的个人本位强调认识的个人特征,否定绝对真理乃至于客观真理。伦理意义的个人本位否定道德的绝对性,强调道德在本质上是个人的。其根本原则是万事万物本无善恶之分,善与恶完全是个人的主观评价。宗教个人主义意味着个人对自己的宗教命运负责,个人有权以他自己的方式并通过自己的努力与上帝直接对话。政治意义的个人本位一是强调个人权利至高无上,这种至高无上的个人权利表现为人权和公民权;二是强调政府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权利,实现个人利益;三是强调治者的权利必须建立在被治者的同意基础之上。经济意义的个人本位强调个人追求自己经济利益的合法性,强调个人通过通过竞争与市场经济实现个人利益,强调政府应该尽可能少干预经济。
个人本位对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及个人权利的伸张产生过十分重大的积极意义。但是,个人本位也包含着极端重视权利却相对淡忘义务、过于强调个人而相对忽视社会的缺陷。因此,个人本位有必要与家庭本位加以会通,从而吸收家庭本位的合理内核。一方面,个人本位必须吸收家庭本位的责任和义务意识,使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达至平衡。就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而言,个人本位的西方式思维方式是:“我有权利接受父母的抚养”或“我有权利接受子女的赡养”;家庭本位的东方式思维方式是:“我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或“我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上述两种思维方式各有优劣。当西方极端的原子式的个人主义成为一种流行思潮,并给社会带来不良后果的时候,重视责任和义务的家庭本位无疑具有一种补偏救缺的作用。例如,西方人“认为一个公民,我有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下,我有权享受这些东西。那好,现在就给我这些东西;如果你不给我,我就不投你的票。让你落选。到底他投票支持的那位仁兄会不会给他,那不要紧,可以等着瞧”。 但是,家庭本位的“华族的道德观念是不同的,人人对社会都应尽点义务。……孔子说:君君、臣臣……等等。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父子关系、兄弟姐妹关系、朋友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都是重要的基本关系。还有,你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也是重要的” 。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耀指出:“如果你能够从六岁开始就有系统地把这些观念灌输给学校的学生,你就能培养出良好的公民。如果你不那样做,那你只能有一群拉杂的人。”
另一方面,个人的发展必须置身于社会特别是其中的家庭之中。从一定意义上说,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个人的发展必须置身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体系之中。人要认识自己,就必须把自身作为一个客体来体验,即站在他人的立场上,从外部观察自己。这就需要积累与他人接触的社会经验。实际上,每一个“自我”的个人都是“本我”和“超我”的综合体。“本我”是那个原始的、本来的、不受外力约束的“我”,“超我”则是一般化的他人的内化。杜维明说:“要成为一个完人,自我必须在人类关系的结构范围内,不断与他人对话。要超越自我中心,就要求我们与我们的家庭成员——父母、兄弟姐妹——不断地相互联系。家庭被看作一个丰富和养育的维持体系,是一个在其中心真正实现自我的媒介。从另一方面看来,自我必须尽其作为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本份。这样一来,在各个不同的场合我们人性的层次都得以深化。”

家庭本位的阐释及其与个人本位的会通

作者:吕元礼 署名:独立 合作者:无
发表刊物:中州学刊 期号:2004年第5期 转载情况:无
是否以“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专兼职研究员”名义发表: -1-(说明:"1"为是,"2"为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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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人杨度曾从法律角度阐释中西文化的差异:西方法律以个人为单位,权利、义务的主体是个人;中华法律以家族为单位,权利义务的主体是家族。身为华人的新加坡总理吴作栋也说:“我们始终强调社会的基石是家庭,而非个人。在西方,他们认为个人是最重要的;个人权利比家庭和社会权利来得重要。不过,我们认为没有家庭,就没有个人。家庭是基本单位。社会是由家庭组成的。这种价值观对我们至为重要。” 上述论述可以归纳为如下观点:中华文化以家庭为本位,西方文化以个人为本位。家庭本位与个人本位的确截然不同,却并不绝然对抗。由于家庭本位与个人本位各有其相互不同的劣势与优势,所以,将不同的对立性发展为对抗,将会断其优而助其劣;将不同的互补性演进为会通,就能够去其劣而合其优。为此,本文将在阐释家庭本位的基础上对其与个人本位的会通阐析如下:

一.家庭本位涵义的功能角度阐释
家庭是以婚姻和血缘关系结成的人类生活的基本组织形式之一。中华文化的家庭本位与其礼治秩序紧密相联。礼的核心是亲亲和尊尊,其作用是要辨君臣上下长幼之位,别男女父子兄弟之亲。在礼治社会,礼不仅是作为社会细胞的宗法家族内部的行为准则,而且还成了国家的政治、法律准则。随着礼治思想不断发展并逐步法典化,家庭模拟社会,家与国家同构,家庭也就成为可以涵盖一切、包容一切的东西。这里,我们将从家庭的政治、经济、教化和宗教功能等方面阐释中华文化的家庭本位特征:
1.政治功能:家庭是国家的细胞。在儒家文化中,国与家是两个紧密相连的概念。首先,家与国相联,齐家与治国是一种条件关系、因果关系:“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这是条件关系,是追根返本之说;“家齐而后国治”——这是因果关系,是顺理成章之言。儒家代表人物孟子的“治国”、“平天下”的王道政治理想,就是建立在“齐家”的基础之上。他说: “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痒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 这就是说,只要“家齐”,自然就能“国治”而“天下平”,王道理想也随之实现。其次,家与国相通,家庭伦理可以带动政治伦理,家庭秩序可以促进社会秩序。在儒家五伦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 所涉及的五种基本关系中,父子、夫妇和长幼(指兄弟姐妹)关系是家庭关系;君臣与朋友关系虽不属于家庭关系,但也可以用家庭关系相比附。其中,君臣略同于父子,朋友略同于兄弟。正因为如此,在传统社会,比国君为大宗子,称地方官为父母,民则被称为“子民”;师被称为“师父”,徒则被称为“徒弟”乃至于“徒子徒孙”。朋友之间,也往往称兄道弟。江西人称人为“老表”,意思就是凡人都是表亲。进一步说,“天下一家”,“四海兄弟”,各种社会关系都可以从家庭关系中得到比附。由于家庭伦理涵括政治伦理,家庭秩序关联政治秩序,家庭伦理与秩序的建设也就具有了政治意义和功能:“孝者所以事君,弟者所以事长,慈者所以使众”;为政则在乎“如保赤子”。既为父母官,须有父母心。于是,古人有“此谓民之父母,以能保我子孙”之语,今人则有“当父母官要有父母心”之说。 仁政的推行,王道的实现,也是由“亲亲”而“仁民”,由“仁民”而“爱物”;“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诗》云:“刑于寡妻,友于兄弟,以御家邦。”说的无非就是以“齐家”的法则“加诸彼而已” 。
2.经济功能:家庭是“救生筏”。在中华传统社会,家庭承担着维持日常生活的最重要的经济功能。一方面,家庭是抚育孩子的最佳场所。没有一个政府、教师和托儿所能够代替孩子的父母亲、或祖父母。教师或托儿所的职员,只把照顾孩子看成职业;而作为父母亲或祖父母则是牵涉到如何把其骨肉培养成材。另一方面,家庭也是奉养老人的最好场所。全世界所得到的经验显示,老人院不是老人最适宜居住的地方。对老人的支持与照顾,必须是由内心出发,并带着同情、慈爱及怜悯的感情。政府及公共机构能够提供福利及服务,但只能依照条例、规则及正式程序去做。换句话说,最多只能说是“能养”。孔子曾说:“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
在中华传统社会,家庭也承担着克服危机的最重要的经济功能。家庭的经济功能经得起天灾人祸的重大考验,并在考验中愈发显示出它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传统社会,当发生水灾、饥荒、地震、火灾或战争,社会秩序崩溃,政府力不从心,穷于应付。于是,人们便需要关系密切的亲属和宗亲的帮忙才能生存。在华人社会中,人们的生活“可视为一连串的同心圆。最中央的圆是自己的家庭,然后是亲戚、家族、朋友。接着是社交、文化或学术圈、运动、休闲等。但家人需要帮助时,每个人都得团结一致,帮助家人,因为我们的传承文化就是如此。” 中国人之所以“过年要团圆,为的是提醒相互的责任,并承认新加入的家族成员。这是一种文化技巧,危机出现时,你就知道该向谁求助。” 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耀指出:“中国历史贯穿了王朝的沉浮更迭和社会的盛衰交替。在所有这些大动荡中,家庭、家族和世系成了个人的救生筏。一个又一个的文明塌陷了,一个又一个的王朝被游牧部落摧毁了,但家庭这一生命之舟却载着文明前行,走向了下一个阶段。”
3.教化功能:家庭是“第一课堂”。家庭是人们接受道德教育最早的地方,因此,人们往往称家庭为第一课堂。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耀曾通过对自己童年时光的追述,来阐明家庭作为人生“第一课堂”对人的价值观形成的决定性影响。李光耀说:“就象任何一个华族大家庭一样,……我在家里须对长辈有礼,我须守规矩,用晚饭的时候,必须先称呼长辈,才能进餐。从外头回到家里,或出门去之前,都得向长辈请安。这些对一个人童年的成长过程,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在你成长的过程中,这些日以继夜灌输进你脑海中的价值观就会慢慢萌芽。”从李光耀的上述叙述可以看出,家庭作为第一课堂的教化功能往往是通过“须对长辈有礼”、“须守规矩”的家庭之礼实现的。儒家文化认为,礼是“天理之节文者。盖天下都有当然之理,但此理无形无影,故作此礼文画出一个天理与人看,教有规矩,可以凭据。故谓之天理之节文”。同样,李光耀所说的进餐先呼长辈,外出或回家向长辈请安,就是把尊敬长辈等“无形无影”的“形而上”之理,转化为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有影的“形而下”之礼,使人们有具体的规矩可凭据:“父母呼,应勿缓;父母命,行勿懒;父母教,须敬听;父母责,须顺承”,“长呼人,即代叫,人不在,己即到” ,等等。正是通过上述家礼的演练,人们的言行举止才能中规中矩;长大之后才能在社会上卓然而立。
4.宗教功能:家庭是力量源泉。中华文明是以儒家文明为主体的文明。由于儒家文明能够给予人们安身立命之地和精神寄托之所,所以,儒学也就往往被人称作“儒教”。如果说,“儒教”真是一种宗教,那么,不妨说,“儒教”的教堂就在家庭。孟子曾云:“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智之实,知斯二者弗去是也;礼之实,节文斯二者也;乐之实,乐斯二者。乐则生矣;生则恶可已也!恶可已,则不知足之蹈之,手之舞之!”这里,孟子将仁、义、智、礼、乐等儒学最重要的德目完全归结到“事亲”、“从兄”的家庭义务或伦理行为之中。当“事亲”、“从兄”之意油然自生,如草木之有生意(“乐则生矣”),并且蓬蓬勃勃不可遏止(“恶可已”),以至于手舞足蹈而不自知(“不知足之蹈之,手之舞之”),孟子便将如痴如狂的宗教境界归结到“事亲”、“从兄”的家庭生活之中了。
家庭生活被视为人生大乐(“居家自有天伦乐”),失去家庭的鳏、寡、孤、独自然就是人生之最苦,并被称之为“无告”。梁漱溟先生认为,“无告”二字,最值得“玩味”。所谓“无告”,就是无所告诉。无所告诉之所以为人生之最苦,固然隐含着物质上的无所依靠,但尤其是指精神上的无所寄托,即没有与自己情亲如一体的人,“形骸上日夕相依,神魂间尤相依以为安慰。一啼一笑,彼此相和答;一痛一痒,彼此相体念。——此即所谓‘亲人’”。“人互喜以所亲者之喜,其喜弥扬;人互悲以所亲者之悲,悲而不伤。盖得心理共鸣,衷情发舒合于生命交融活泼之理。所以疾苦一经诉说,不待解救,其苦已杀。”于是,每个人都与家庭紧密联系在一起。每个人所努力者,不是一己之事,而是为了老少全家,乃至为了先人、后代:或者是广大门庭,显扬父母;或者是继志述事,无坠家声;或者是积德积财,以遗子孙。这其中可能意味严肃、隆重、崇高、正大,随各人学养而认识深浅不同。但至少,在他们都有一种神圣般的义务感。在尽了他们的义务的时候,睡觉也是魂梦安稳的。同时,在他们面前都有一种远景,常常鼓励着他们工作、奋斗:当其厌倦于人生之时,总是在这里面重新取得活力,而又奋勉下去。每每在家贫业薄寡母孤儿的境遇,愈自觉他们对于祖宗责任之重,而要努力兴复他们的家。如果说,宗教的功用在于对人生给予慰安勖勉,那么,如前所述,当家庭能够给人欢乐,解人愁苦,成为生命的目的和奋进的动力的时候,家庭也便成为宗教的替代品了。

二.个人本位的特性及其与家庭本位会通的必要性
个人本位是自由主义的主张及西方社会的现状。可以从不同角度认识个人本位。本体论的个人本位视社会为联合体而非共同体,即认为社会是许多个人的机械联合,而非许多个人的有机结合。联合的目的是为了各自的利益。因此,除了每个人自己的利益以外,社会没有自身独特的利益。相反,如果将社会视为许多个人有机结合的共同体,就会得出共同体利益绝对大于个人利益之总和的不同结论。认识论的个人本位强调认识的个人特征,否定绝对真理乃至于客观真理。伦理意义的个人本位否定道德的绝对性,强调道德在本质上是个人的。其根本原则是万事万物本无善恶之分,善与恶完全是个人的主观评价。宗教个人主义意味着个人对自己的宗教命运负责,个人有权以他自己的方式并通过自己的努力与上帝直接对话。政治意义的个人本位一是强调个人权利至高无上,这种至高无上的个人权利表现为人权和公民权;二是强调政府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权利,实现个人利益;三是强调治者的权利必须建立在被治者的同意基础之上。经济意义的个人本位强调个人追求自己经济利益的合法性,强调个人通过通过竞争与市场经济实现个人利益,强调政府应该尽可能少干预经济。
个人本位对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及个人权利的伸张产生过十分重大的积极意义。但是,个人本位也包含着极端重视权利却相对淡忘义务、过于强调个人而相对忽视社会的缺陷。因此,个人本位有必要与家庭本位加以会通,从而吸收家庭本位的合理内核。一方面,个人本位必须吸收家庭本位的责任和义务意识,使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达至平衡。就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而言,个人本位的西方式思维方式是:“我有权利接受父母的抚养”或“我有权利接受子女的赡养”;家庭本位的东方式思维方式是:“我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或“我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上述两种思维方式各有优劣。当西方极端的原子式的个人主义成为一种流行思潮,并给社会带来不良后果的时候,重视责任和义务的家庭本位无疑具有一种补偏救缺的作用。例如,西方人“认为一个公民,我有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下,我有权享受这些东西。那好,现在就给我这些东西;如果你不给我,我就不投你的票。让你落选。到底他投票支持的那位仁兄会不会给他,那不要紧,可以等着瞧”。 但是,家庭本位的“华族的道德观念是不同的,人人对社会都应尽点义务。……孔子说:君君、臣臣……等等。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父子关系、兄弟姐妹关系、朋友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都是重要的基本关系。还有,你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也是重要的” 。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耀指出:“如果你能够从六岁开始就有系统地把这些观念灌输给学校的学生,你就能培养出良好的公民。如果你不那样做,那你只能有一群拉杂的人。”
另一方面,个人的发展必须置身于社会特别是其中的家庭之中。从一定意义上说,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个人的发展必须置身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体系之中。人要认识自己,就必须把自身作为一个客体来体验,即站在他人的立场上,从外部观察自己。这就需要积累与他人接触的社会经验。实际上,每一个“自我”的个人都是“本我”和“超我”的综合体。“本我”是那个原始的、本来的、不受外力约束的“我”,“超我”则是一般化的他人的内化。杜维明说:“要成为一个完人,自我必须在人类关系的结构范围内,不断与他人对话。要超越自我中心,就要求我们与我们的家庭成员——父母、兄弟姐妹——不断地相互联系。家庭被看作一个丰富和养育的维持体系,是一个在其中心真正实现自我的媒介。从另一方面看来,自我必须尽其作为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本份。这样一来,在各个不同的场合我们人性的层次都得以深化。”

三.家庭本位的缺陷及其与个人本位的会通必要性
家庭本位虽然重视责任与义务,但也容易产生漠视个人权利、忽视权利平等及带来裙带作风的缺点。因此,家庭本位必须吸收个人本位的合理内核,以实现家庭本位与个人本位的会通。
1.家庭本位应该吸收个人本位尊重个人的合理内核,以实现个人与社会和谐发展。在中华传统社会,权利义务的主体是家族而非个人。权利为一家之权利,而非个人之权利;义务为一家之义务,而非个人之义务。在这种家族本位的社会中,个人人权就难以得到彰显。因此,中国举国之人可以分为两种:一为家长,是为有能力而负一家之责任者;一为家人,是为无能力而不负一家之责任者。“其有能力之家长,则以其家人都无能力无义务,而以一人肩之之故,致使人人有身家之累,无暇顾及国家社会之公益,更无暇思及国家社会之责任”。这种家族本位“其在本国固于统于一尊而不为物竞,然一与外人遇,仍当循天然之公例,以自然之淘汰而归于劣败”。 进一步说,家庭本位由于用家庭模拟社会,将家庭成员之间只讲义务、不计权利的思维方式扩大到整个社会,从而造成强化个人义务、责任而淡化个人自由、权利的倾向。鲁迅曾批评中国人只有合群爱国的自大,而缺乏个人的自大。他认为,这正是中国文化萎靡不前的原因所在,并大声疾呼“任个人而排众数”。
2.家庭本位应该吸收个人本位重视权利的合理内核,以实现义务与权利的和谐发展。由于家庭本位注重义务,忽视权利,所以,家庭本位的中华文化的平等意识往往表现为义务的平等,而缺乏权利的平等。儒家伦理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所强调的主要是君仁、臣忠、父慈、子孝。这里,仁、忠、慈、孝都不是权利的描述,而是义务的概括。因此,“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所透露的某种对等或平等也仅是义务的对等或平等,而不是权利的对等或平等。虽然甲向乙履行义务在一定意义可以反馈为乙从甲获取权利,但是,受赐的权利本质上是一种恩赐,随时可以由于赐者的变化而丧失。
由于片面强调义务,十分漠视权利,家庭本位难免走向某种片面或极端。一方面,在家庭本位社会,所谓的“家和”景象往往表现为“家庭之礼,肃于朝廷;内外之防,严于宫禁;父子之训,凛于官师”地等级森严。吸收个人本位的权利意识,就能使家庭成员之间表现出一种包含了自由和平等的“家和”景象。新加坡五年级《好公民》课本中的《一个和谐的家庭》,给我展现的正是这样一种其乐融融的景象:
子香、子明邀同学到家里来玩,婆婆特地准备了饮料和点心招待他们。后来,公公把他养的小鸟给子香、子明的同学看,还带他们去看他种的花。
同学们都说:“你的公公、婆婆真好。”
“公公喜欢养鸟,我们有空时就和他一起种花养鸟。”子明说。
“婆婆喜欢做好吃的菜给我们吃。我们有空时就要婆婆做菜。”子香说。
子香、子明越说越高兴。这时,爸爸回来了。
“工作累了吧。吃点点心,休息一会儿吧。”妈妈从厨房走了出来,对爸爸说。
爸爸坐下来吃点心,一面和大家聊天。
静宜看了,心里很羡慕,便对子明说:“你们一家人都很和气。”
子明说:“公公常说,一家人要互相关心,互相体谅,才能和谐地生活在一块。”
另一方面,家庭本位由于过于强调对于父母的孝顺而往往走向愚孝。中华传统所宣传的“二十四孝”中“为母埋儿”的故事,就是这种愚孝的典型体现。只有吸收个人本位的权利意识,才能实现真正现代意义的父慈子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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