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 理性: 有意义的世界; 意义不断被证伪 , 个人证伪 , 没有绝对和权威

来源: marketreflections 2009-06-30 10:49:47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8458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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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意义的世界

让我们从一段禅宗的公案开始,青源惟信禅师有一段禅话,被广泛引用,“老僧三十年前来参禅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及至后来亲见知识,有个入处,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而今得个体歇处,依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3]。

这个著名的“三阶段论”被不同的解释着,比如王国维先生的学问研究的三段论“昨夜西风凋零碧树,独上高楼,望断天涯路——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的人憔悴――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处,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甚至有人提出用毛泽东诗词来解释三段论,“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跃——一万年太久,只征朝夕——待到山花烂漫时,她在丛中笑”。理解经济法也不例外,也需要王国维先生的这三个阶段。

然而,青源惟信禅师的禅话揭示了更为深刻的含义,认识世界为什么会存在着不同的层面?所有的唯物主义理论都告诉我们,客观实在性,物质决定了我们的意识,怎么会见山不是山,又怎么会“依然见山是山”呢?

这个问题的答案一点都不新鲜,“不是风动,不是帘动,而是心动”,正是因为脑海中的认识变化了,所以才会对同一事物的理解不同。这正如康德所说的那样,我们如何去认识一个苹果呢?要依赖于形状的概念,才能有圆的,椭圆的,甚至是方的认识,要依赖于颜色的概念,才能有红的,绿的和黄的界定;如果没有这些观念,世界就是没有意义的。一个事物的认识,取决于人们的最基本的理念,甚至一个文明体系,都取决于存不存在一些最基本的理念。

思想的力量

我们常常说,印第安人因为没有轮子,其文明无法强大起来,只能依赖于马的运输;而现在的文明比较研究中也指出,之所以宋明理学之后的儒家文化和春秋时期的儒家文化形成了很大的不同,是因为印度佛家中的纯粹“虚空”理念是传统中国文化中所不具有的。许多基本观念的差异导致了不同的文化、制度,在法律中更不例外,比如我们今天世界主导的法律体系,是以个人权利为核心的,这部分地建立在康德主义对人性的理解上,而不是我们中国古代以“治”、“用”、“义务”为核心的,从来只是社会政策和社会控制的一部分。

意义、目的、价值取向我们的思维中占据什么样的地位呢?进一步说,如果仅仅物质的客观性,或者说,在我们的眼中,如果都只是物质基础,都只是电子、原子,都只是物质本身,有什么用呢?显然,对我们有意义的世界,只有由原理、道理、规则、规律组成的,而不是由物质组成的。我们常常简单地批评亚里士多德、阿奎那、笛卡尔、康德、牛顿、黑格尔、孟子、老子这些人把物质和精神的关系颠覆了,他们这些“唯心主义者”很多还是自然科学家,难道他们真的是这么思维简单吗?显然不是,那是因为他们所追求的、所关注的是“有意义的世界”。

让我们举一个亚里士多德的例子,来说明质料、目的、形式、本质之间的关系。万物的形成必有原因,椅子和桌子的产生,必须先有木头,这是质料因;但是桌子成为桌子,椅子之所以成为椅子,还需要一个形式因,各有各有的形式,如果没有这个形式,万物就会混成一团,如果没有规律,我们眼前飞舞的全部都是电子、原子,那也无法区分桌子和椅子;进而,之所以形成桌子和椅子,要有推动力,比如工匠,这是动力因;而最后,之所以要出现桌子和椅子,要存在一个目的,比如散步是为了休息或者减肥,这是目的因。在此之后,亚里士多德进一步将形式因、动力因、目的因归结在一起,总结为“形式”,事物之所以成为那个事物,是因为事物的存在常常和目的是一致的,物质(用亚里士多德的眼光看来),不过是金、木、水、火、土等等东西,而这些不具有独立性和个体性,此物之所以是此物,彼物之所以是彼物,是取决于形式而不是取决于质料,桌子之所以成为桌子,是因为具有桌子的形状,而不是因为木头。进一步,木头是一种潜能,而变成桌子,则是一个现实,从潜能到现实,是一个质料的形式化过程。

和他的老师柏拉图不同,亚里士多德更关注于“个相”,是事物的特殊性,而不是“共相”,哲学历来都是研究“存在”(being)的,而亚里士多德坚定地认为,存在首先是个别事物的存在,而后才是“共同的”存在。首先是桌子、椅子,然后才是木头,才是物质,才是客观实在性。共相和个相孰先孰后,在哲学史上争论了一千多年,几乎就是整个中世纪哲学的全部[4]。

而当“形式”、“规律”、“精神”、“处理方式”甚至是“灵魂”构成了此一事物和另外事物的根本区分的时候,认识每一事物“为什么会这样”,“为什么是如此”,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这正是亚里士多德在“物理学之后”(metaphsics)的正义观、伦理观的起点,让我们翻开《尼各马科伦理学》的开篇,看看他是怎么“吾道以一贯之”的:

“一切技术、一切规划以及一切实践和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标……由于实践是多种多样的,技术和科学是多种多样的,所以目的也有多种多样。例如,医术的目的是健康,造船术的目的是船舶,战术的目的是取胜,理财术的目的是发财。在这里,某些活动有时归属于同一种能力。例如,制作马勒以及其他马具的技术,都归属于驯马术,马战和一切战斗行动都归属于战术,以同样方式其他活动也属于其他技术。从这里可以看出,那占主导地位的技术的目的,对全部从属的技术的目的来说是首要的。因为从属的技术以主导技术的目的为自己的目的。(不论实践目的就是现实活动自身,还是在活动之外还有其他目的,如以上所说的科学那样,实际并无区别)”[5]。

在本文的开篇中,花了如此笔墨来阐述这位大师的思想,甚至是有些枯燥(boring)的哲学理论,是想提醒我们一件事情:认识自然科学(追求的是真)的世界观,和法学(追求的是善)的世界观,两者是不同的。目的、宗旨是不可忽略的,否则这个世界是没有意义的,这说明并不是单纯的认为客观实在性是决定主观意识就足够了的。对待法学也是如此,如果法律仅仅是客观世界的反映,而不去考虑其目的、宗旨、形式、精神这些东西,是无法正确地理解法律部门的组织的。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念,在2000年来始终影响着我们。而对待法律部门乃至于法学,单纯的“客观反映论”,由于受到前苏联的法学思想的影响,始终深深地存在于我们今天的法学思想之中[6]。

让我们进一步深入地理解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如果法律规范仅仅是“应当……禁止……否则……”这么简单的原材料,就类似于木头(质料),并不能说明法律规范为什么组织或者根据什么组织起来。如果我们研究法律面对的是无数的法律规范,就象我们眼中仅仅看到了原子和电子,并不能是一个有意义的世界,也不能构成法律部门的划分和法学。

在任何一个法学院的法理课上,我们都会被明确地指出,法律是 “思想意识形态领域”的,是主观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是主观的,这在我们的前一期漫谈中已经阐述过了。但是我们仍然没有解决,为什么说有些法律规范是经济法的,有些法律规范是劳动法的。我们常常听到类似的问题一再出现:“公司法是属于经济法还是属于民商法的”,“政府采购法是属于经济法的还是属于行政法的”这些的问题。这实际上没有理解事物的存在依据。换言之,我们能说,一块木头,是桌子还是椅子吗?一个原子,属于动物的,还是属于植物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并不能作为判断法律部门划分的依据,正在于此。

一个苹果是绿的,是因为我们有颜色的观念,一个木头的组合,是桌子,是因为我们有桌子的形状,反之,我们判断它是一把椅子,是因为它具备了椅子的形状,和我们头脑中的观念相吻合(当然,还可以深究下去,比如桌子、椅子的观念是哪里来的,什么是桌子,什么是椅子,最初的理念是哪里来的,等等)。但我们不能简单地说,一个木头属于桌子还是属于椅子,因为没有其他的标准引入,比如桌子的形状观念、椅子的形状观念。同样,一个社会关系,或者一个法律规范,你不能简单说,公司法是经济法的,政府采购法是行政法的,这是错误的,因为你没有理解,公司法的法律规范,归属于哪个部门,有赖于这个部门的“形式”或者“精神”。就象我们常常说的,婚姻制度,是哪个法律部门呢?似乎是民法的,不然,如果是婚姻登记,那么就是行政法的;如果发生了婚内强奸,那么就到了刑法了;如果像《为太太打工》里面一样,还会涉及到劳动法。因此,用法律规范、社会关系来裁定法律部门,或者说法律规范的归属,就犯了亚里士多德所批评的那种错误,可偏偏这种在中国相当有市场的“客观法律部门划分”,还广泛存在。

第二种类似的错误,不过属于“高级一点”的错误。其逻辑是这样子的,经济法是什么呢?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而国家对经济生活的调整是自古就有的,或者说有了国家,就有了对经济生活的干预,那么经济法的法律规范是自古就有了的。用我们上面亚里士多德的例子来说,桌子是什么呢,桌子是木头做的,所以,有了木头就有了桌子。而这种观点甚至在经济法界也存在。

第三种类似的错误,是和第二种相对的,比如说,经济法是什么呢,是20世纪出现的,但是税法,自古就有啊,所以啊,税法不是经济法。这不过是把前面的错误颠倒了过来,我们不能说,斧子是鲁班造的,但是木头是自古就有的,斧子就不需要木头了。

很显然,这些错误的产生,就是没有正确理解:一个法律部门的产生,并不是因为社会关系存在不存在,雇佣和被雇佣关系是人类分工的结果,不是劳动法产生的依据;结婚生子是人类繁衍后代的必然,而不是婚姻法产生的依据。甚至婚姻的法律制度,在古代就存在,比如周礼,但我们不能说,古代就有了婚姻家庭法。这些社会关系、具体的法律规范和法律调整,不过是形成法律部门的“质料”,有了木头不代表就有了桌子,有了社会关系和具体的法律规范,也并不代表就有了法律部门。

因此,古代存在不存在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存在不存在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并不能说明经济法这个法律部门在古代就存在;反之,古代的税法,那种基于人头、土地的简单功能的法律规范,也不能构成现代税法不属于经济法子部门的论证。

同样,公司的法律调整,究竟属于民法、商法、行政法还是经济法呢,如果我们不能简单地说,婚姻家庭、合同财产就属于民法,那么我们也不能简单地说,公司法是属于商法的,证券法是属于经济法的(如同我们的司法考试中的划分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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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不讲意义,理性, 而是过家家, -marketreflections- 给 marketreflections 发送悄悄话 marketreflections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6/30/2009 postreply 1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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