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分感谢您的指教,我在南加州。
我对escrow 期间的理解是,卖方和买方 任何一方,如有正当理由,都可以在escrow 期间解除合同。一旦解除合同,买方 应在10日内 归还卖方的押金。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确,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吗?
这次是 买方主动解除的合同(但我只收到口头通知,没有正式文件)。联系卖方的经济人多次,没有回音。
如果我采取法律行,能收回押金吗?
什么样的律师可处理这样的问题?
万分感谢。
• 更正:这次是卖方(对方)主动解除的合同 -REPORTGILE- ♀ (0 bytes) () 04/29/2009 postreply 18:38:59
• I think you can sue 卖方 to get the house as 合同 -jin_yin_hua- ♀ (0 bytes) () 04/29/2009 postreply 19:5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