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进一步介绍:2002烟台中院将烟台开发区房地产公司的一宗房产抵债给中国银行烟台分行,同年烟台中行拍卖了该宗资产,本人为竟买人之一。2003年办理好土地证并缴纳好一切税费。后来中国银行与烟台开发区房地产公司一案经山东省高院改判,先是让烟台中院执行,烟台中院认为这些房产已经转移到案外人的名下无法回转。省高院让潍坊寒亭区法院执行,寒亭区法院在不通知我们的情况下直接在烟台日报上4.18公告我与其他人的土地证作废,寒亭法院下协助执行通知书给烟台开发区土地局于4.19烟台日报上公告注销我们的土地证。4.21我们向寒亭法院提出异议,4.22向土地局提出异议,4。23土地证过户给烟台开发区房地产。本人已经向寒亭区法院多次提出异议,潍坊中院提出复议,山东省高院反应情况。尚无结果。。。另外最高人民法院4.14下裁定书提审这个案子并提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看看潍坊寒亭法院的胆子有多大!
真诚地希望和期待懂法律的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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