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市能否就只是看到我包里有他们出售的商品,就有权利扣留我的东西?是不是在他们要有十足必须的证据下,才能这么操作?
况且你说的“店子肯定我包里有他们的东西”~~这又是谬论吧?应该是“超市在置疑的情况下,有权不让我出店,如果我拒绝他们强行检查,则应该在警察当场的情况下,进行必要的物品或其他检查吧”,问题:
2,即使检查出来有他们出售的物品,超市如果举证,比如video tape record,比如witness,,,来十足的确定我是从他们货架上拿下来,再在未付款的情况下,装入我包中,然出门。如果超市不能够举证,哪这算什么呢?他们并没有出示他们存有video tape record。
3,超市当时让我签哪个“永久不能进入店子”的单子,警察就在旁边“和稀泥”+忽悠,鼓励我让签了,我坚持拒绝,最后超市和警方都没有坚持让签。如果这样,是不是至少就是我并没有过失,无罪。也不需要上法庭
4,超市的工作人员,理论上是不能够出庭,担当“证人”的角色的,对吗?老猫
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