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那天并非庭审,只是过堂而已,就是安排真正庭审时间。我不知怎的糊涂了,居然拒绝了法官指定律师的提议,现在不得不自己辩护了。
在此我想请教老猫及诸位,庭审时应采取何种策略?
策略一:争取同情。说本人一向遵纪守法,没有不良记录,此次初犯,认错了鱼,恳请高抬贵手。
策略二:据理力争,这一条从本论坛学来,一位先行者辩曰,警察错认为我是白人,我怀疑他的判断能力。我也遇到同样的情形,警察先生也在罚单上记录我是白人,我能否辩曰:警察先生不能辨别人种,安能辨别鱼种?
在中国多年受教育,深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道理,窃以为策略一较为可行,策略二有狡辩的嫌疑。但这时在米国,情况是否相反呢?我是否应捍卫自己,据理力争,而不是博取同情呢?
这是我的问题之一,问题还有些复杂。
那条鱼其实并不是我钓的,而是我父亲钓的。当时警察给我两个选择:要么带我父亲去警局,因为他没有驾照,钓鱼非法,要么我承担责任。警察说这是小菜一碟,交了罚款就没事。我现在是否可以反悔,不愿承担责任了呢?因为警察当时没有说明事情的严重后果。
但这样做是否会影响我父亲呢?他现在在亚特兰大,庭审时他已经在中国了,但会不会影响他下次入境呢?
恳请老猫及诸位帮我分析一下上面两大类问题,小生在此有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