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不公平的权利

来源: 美国打工仔 2007-03-27 11:47:02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8534 bytes)
美国:不公平的权利
摘自人权观察国际法/劳工权力节缩版

   人权观察 2000年8月

   每个人都应有与他人结社的权利,包括为保护他的利益而建立、参加工会。

   


" 每个人都应有与他人结社的权利,包括为保护他的利益而建立、参加工会。 "

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条约


 
摘自“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条约”(1992年经美国认可)

   职工应该有自己组织、建立、参加或协助劳工组织的权利,有权通过他们选出的代表进行集体谈判,以及互助及自我保护的权利。

   摘自“国家劳工关系法案”(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

    我知道法律给我们的权利在纸面上是存在的,但事实上有吗?

   摘自恩奈斯特•杜维尔,一位为建立和参加工会而于1994年被开除的工人.

   在美国,每天有一亿三千五百万人去上工,他们在庞大而复杂的美国经济的各部门工作,包括服务业、工业、农业、非盈利组织、政府以及其他各界。他们中的大多数并非企业老板、高层经理或高薪专业人士。大部分工人和他们的家庭依靠他们的工资、薪金和雇主提供的健康保险、养老金和其他福利生活。

    从大面上看,美国经济走势看来很强。但认真观察,关注社会公正和人权的美国人却看到了危险的信号。经济和社会的两个层次正在形成。收入的不平等已达到空前高的程度。① 在刚结束的上一世纪中,工人自治和进行集体谈判,中产阶级的增长和社会团结都达到了空前低的程度。虽然1999年工会会员数下降的趋势已停止,但工会所代表的会员在整个工人中的百分比并没有增加。 ②

   美国的工人结社自由正处在危急状态,它带来的社会公正问题的后果还未可知。本报告要讨论的是美国劳工法及其在实践中的不公平的权利,对雇主干扰工人结社自由让步的现象,以及这种不平衡的状态如何使美国不能达到工人结社自由这一国际人权的标准。


国际劳工权利

   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准则规定了工人结社自由与人权的标准。这些标准可以在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其他文件如:世界劳工组织87及98次会议文件中找到。在地区性贸易协定中有关工人权益的条款中也可看到这些标准,如北美劳工合作协定以及其他国际协定中看到。所有这些条约都把结社自由和建立和参加工会作为基本人权加以确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条约宣布:“每个人都应有与他人结社的权利,包括为保护他的利益而建立和参加工会。”③ 美国于1992年认可了这一国际条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国际条约要求每个批准这一条约的国家“对在其疆土上以及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每个人,应尊重及保障条约所规定属于他们的一切权利。” 并必须采取立法及其他手段以保证条约所批准的权利得以实现。”这一条约还对所有认可的国家规定“保证对所有在本条约中规定的自由及权利受到侵犯者进行有效的纠正。”④

   1998年,美国提出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这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这个“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的文件声明:所有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不论它们认可该公约与否,均有义务保证尊重、促进以及实施国际劳工组织宪章中所规定的有关基本权利的原则,这些原则也即公约的主要内容,具体即:(a)结社自由和确实承认集体谈判的权利。⑤


美国的劳工法

   1935年通过的国家劳工关系法案使美国工人获得了组织、集体谈判和罢工的权利。这一法案宣布,国家政策保证“充分的结社自由”并保护工人的“组织起来的权力以及建立、参加或协助劳工组织,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进行集体谈判,以及为集体谈判、互助和保护工人的共同组织的活动 . . .”⑥

   国家劳工关系法案规定,雇主“干预、限制或威胁”工人行使这些权利的活动是非法的。法案并创立了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来执行这一法案,进行调查和对违反等情事进行纠正。所有这些措施都和国际人权有关工人的结社自由准则是一致的。可是,美国某些法律条款公然与结社自由的国际准则相抵触。千百万工人,包括农业工人、家务劳工和低层管理人员被排除在保护结社自由的法律之外。美国法律准许雇主永久性地雇佣提供来替换行使罢工权利的工人,有效地使工人无法行使这一权力。新的雇佣关系建立了千万种半时性工作、临时性工作、转包合同工以及其他各种“非典型性”或“应急性” 工作,而法律还没有适应这些新情况的条文,因而阻挠了这些工人行使他们的权利。


. . . 及其实践

   在现实中,美国劳工法执法人员的工作和他们要达成的目标相距很远,甚至对应受到国家劳工关系法案保护的工人,也不能完全做到。很多试图建立工会的工人受到侦察、骚扰、压制、恐吓、停止工作、开除、递解出境以及因行使其结社自由的权利而受到报复性的打击。

   在美国,一种近似不受惩罚的做法在劳动法的实践中形成了。任何想要抗拒工人组织起来的行动的雇主,可以把法律诉讼拖长到几年的时间,不用担心受到什么严重的惩罚,顶多在工作场所贴出一纸通知保证不再重复不合法的行为。很多雇主把对工人的补偿,如给因工会活动而被开除的职工补发工资作为他们经营业务的成本,认为用这些钱来除掉工人中的组织者,使工人组织工会的活动被颠覆,这是很划算的。

   滥用这种做法的,主要是私人雇主。可是国际人权法规要政府对这类滥权的行为负责,保护被私人雇主滥权侵害的个人和团体。美国在这方面尽责不够。如前所述,很多类型的工人受不到法律的保护。甚至对应该在法律条文保护下的工人,耗时费力的拖延和微弱无力的补偿只能鼓励更多的犯规滥权。

  ①  请看预算及政策优先中心:经济政策研究所,“分化:各州收入趋向分析”(2000年1月)。该分析显示收入最高的20%的家庭平均收入为$137,500;最贫困的20%的家庭平均收入为$13,000,也即最富有的家庭收入是最贫困家庭的10倍强。在1990年代,高收入家庭收入增长15%,而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原地不动;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在同期增长2%弱,还不足以补上1980年代减少的收入。同时可看理查德•W•斯蒂文生(Richard W. Stevens on)):“在丰足的年代,穷人依然穷”,纽约时报“一周评述”第3版(2000年1月23日);詹姆斯·拉德纳(James Lardner):“富人愈富,当财产和收入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时,美国社会会发生什么?” “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2000年2月21日,38页。

  ②  1999年美国有一千六百多万工人是工会会员,占工人总数的13.9%,在私人企业中,工会会员是职工总数的9.4%。1999年,在更多工人通过建立新工会使工会会员数增加的同时,由于工作场所关闭及解雇而使工会会员减少,这在多年来还是第一次。由于工会会员数少的企业雇佣的工人增加,工会会员占工人总数的百分比并未增长。1950年代,工会会员的“密度”占工人总数的30%,而占私人企业工人数的近40%。见弗兰克·斯沃波达(Frank Swoboda):“ 工会会员增长” 华盛顿邮报,2000年1月20日,E2版。

  ③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条约,1966年999 U.N.T.S. 171,第22款。

  ④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条约,第2款。

  ⑤  请看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续后情况,经1998年6 月18日日内瓦国际劳工会议第86次会议采纳通过,第7页。美国没有认可87次及98次会议,但同意承担这些文件所规定的义务。

  ⑥  29 U.S.C. 第151-169条,第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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