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三年”限制的规定,1997年4月1日在美国逾期滞留超过180天后自愿离开,且没有进入移民法庭的递解程序,当他/她申请再次进入美国时,就受到三年不准进入美国的惩罚性限制;对于逾期超过一年或一年以上的人,他/她将受到十年不准进入美国的惩罚性限制。
三年和十年的限制基于在美国非法滞留的期间而定。法律对“非法滞留”解释如下:超过移民局批准的时间限制仍然在美逗留,或者没有经过入境审查或保释程序就进入美国。提出正式申请等待身份调整这段时间不算“非法滞留”,这段时间属于被批准可以在美国境内停留。
移民局的备忘录中指出下列情况属于在美合法停留:
●正式递交调整身份申请的人;
●以难民身份被批准进入美国的人;
●获得政治庇护的人;
●获得免于递解出境的人;
●获得延缓强制出境的人;
●获得暂时受保护身份的人;
●入境的古巴人或海地人。
三年不准入境的限制只适用于那些逾期滞留、自愿离境后又想重新入境的人。十年不准入境的限制也只适用于逾期滞留又离境的人。因此,如果逾期滞留但没有离境,那么这些限制就不适用。
三年或十年限制也有例外。下列情况不受三年或十年限制:
●合法永久居民申请重新入境;
●年龄小于18岁的青少年;
●等待政治庇护申请的结果的人,除非他/她在此期间非法工作;
●受到家庭保护法案保护的受益人;
●受虐待的配偶和孩子,如果他们逾期滞留和受虐待确实有关联。
立法允许联邦大律师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豁免三年或十年限制,比如对于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或子女,不允许他们入境将对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产生极大的困难。但是,对于美国公民的父母或永久居民的父母,他们不能得到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