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正和太太协议离婚(家在加州)。
听说在FL-100表中的Community Property 一栏 (item number 5) 中填选 “There are no such assets or debts subject to disposition by the court in this proceeding” 能够简化离婚过程,不知是否属实?
但是如果这样填了,我们却的确有个离婚协议规定如何分割财产以及付赡养费,这样的话离婚协议settlement/agreement 是否与上述填报内容相冲突?或者说,法官根本不管你们的协议内容如何只要有一个双方接受认可的、经过公证的协议就行?
类似地,关于Separate Property, 和上面的处理逻辑是否相同?亦即,如果不填报,会比较简单?但是在我们自己的(会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中会出现这个项目。类似上面:是否会冲突(填表说没有但协议里面出现)。请老猫指教。先在此谢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