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返美后不久就递交了申请移民的I130表。随后我们有两个选择,一是在国内等绿卡,最快需要一年半。二是我马上可为对方递交I129F表申请非移民签证VISA K3(让公民的配偶以最快速度来美家庭团聚) ,这条路应该只需半年就可以来了。
我苦口婆心劝了一个月希望对方能选择第二种方式,我甚至都把来后该走的程序和递交的表格都问好准备好了。对方先后以各种理由(诸如工作走不开,单位不准批辞职,或有些福利还没拿到等等) ,就是不让我递交I129F表,非要拿到绿卡后才来美国。
我觉得我的case涉及了中国的婚姻法离婚法,美国的移民法和婚姻法离婚法,太复杂了。我现在不但感情上乱了,思维上也想不清楚了。象我在一个跟贴里讲的,我宁愿相信我们是两相情愿两情相悦才结婚的。我目前根本不想整别人,只想自己赶快摆脱这个有其名无其实的婚姻。选择无效婚姻对我应该算是公平的,当然我也会考虑尽量不影响到对方未来以别种方式进入美国。
再次感谢大家的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