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居士的回复

来源: 法居士 2004-02-15 23:56:17 []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2871 bytes)
从你提供的情况来看,你母亲很公平,主张将自己的财产一人一半,你也只要求属于你的一份,的确合理。当前,你母亲年事已高,为避免百年后手足之间的纠纷,根据自己的意愿,立下遗嘱,居士以为既合乎情理,也符合法律规定,理应支持。

根据中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方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五种方
式。其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另外,在美国的中国领事馆接受中国公民立遗嘱声明的签字公证。

根据上述的规定,你可携你母亲到就近的中国领事馆做一份遗嘱声明签字公证就行。但是现在居士困惑的
是,到中国领事馆作公证涉及到财产的,要提供这些财产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房产证等)。据你提供
的情况,你妈妈的定期存款,房产证,退休金活期存折已给了你哥哥,那么必须要从你哥哥处要回这些证明,才能去中国领事馆做一份遗嘱公证,在美国以这种方式立遗嘱,是最具有法律效力的。

然而,居士担心的考量是,如果你哥哥不愿意交出这些证据,怎么办?是否有其他途径?是否可以用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方式来立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

就这个问题居士讨教了国内同行,现在陈述如下:

由于你母亲年事已高,再加上有老年痴呆症的现象,又居住在美国你处。另外,你妈妈的定期存款,房产证,退休金活期存折已给了你哥哥。这样,就对你母亲遗产范围的确定,所立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的法律有效性等,对方可能会提出不同的异议。

首先,说一下遗产范围的确定。对于你母亲的房产,只要是你母亲名下,不会有异议。但是对于其他如定
期存款、退休金活期存折等会产生异议。对方很有可能以你母亲生前将这些存款、存折已赠与你哥为由,提出异议。因为,最高法院有这样一个解释,“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现在
这些东西已在你哥处,如提不出反证,那么可理解为赠与关系成立。

第二,对于其他立遗嘱方式和内容,由于你母亲居住在你处美国,你母亲年事已高、有记忆力退化等现象。对方会对立遗嘱方式、遗嘱内容等有效性问题,提出异议。因为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通常,老年痴呆症的病人往往被人们认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能力的人);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你母亲居住在你处,就很难说清楚这个问题)。

第三,那么如何使你母亲所立遗嘱有效?我们认为方法有二:

一,在向你哥哥要回定期存款,房产证,退休金活期存折等的情况下,去中国领事馆作遗嘱声明的签字公
证;

二,先后做相同内容的自书遗嘱和录音遗嘱(为了相互印证),然后在今后可能的情况下回中国时,去公证处再作公证遗嘱。

第四,自书遗嘱或遗嘱声明的内容。分两部分,一,要陈述遗嘱人将定期存款,房产证,退休金活期存折等交于大儿子是代为保管(意思表示是代管,不是赠与);二,遗产分配内容。

第五,自书遗嘱和录音遗嘱的要求。

自书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亲笔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不能由他人代笔,必须要
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最后要署名。

录音遗嘱:是指通过录音磁带将遗产处理办法记录下来。录音中除了有遗产处理方面的内容外,还应有录
音者(既遗嘱人)的姓名、录音时间与地点等内容。


仓促而写,有不理解或不清楚,或其他问题欢迎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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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法居士的回复 -再次求助- 给 再次求助 发送悄悄话 (203 bytes) () 02/16/2004 postreply 07:01:07

回复:法居士的回复 -再次求助- 给 再次求助 发送悄悄话 (78 bytes) () 02/16/2004 postreply 08:44:58

居士的回复贴在前面了,请查阅。 -法居士- 给 法居士 发送悄悄话 (310 bytes) () 02/18/2004 postreply 19: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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