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相关的帖子,读者如有更好解释请讲。
1 法律顾问如何惹恼法居士:
居士差矣
此案属国际私法, 不可单独参照国内法规定, 更不能仅仅引用司法解释。 在离婚管辖方面, 海牙条约有明确规定。 中国和加拿大都是条约国。
(仅供参考, 完全没有打擂台的意思)。
2 法居士在一顿自吹末尾:
“但决不能“居士差矣”呀!这是什么行为呢?
当然居士也不是完人,也有很多错误的地方,居士欢迎指出指教。”
3 笔者:
是什么行为呢?不就是“指出指教”吗?
4 所谓“支持法居士”的见解和谩骂两帖:
“居士差矣”决不会是“指出指教”的行为,不懂吗”
“不懂就不要瞎扯蛋!谦虚一点,学学人家法居士,不懂就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