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自从上次我们在关于加拿大法律的有关“分居”问题上交手后,居士已经知道你在有关这方面的加拿大法律知识还没有比居士懂得多。看得出你很热心,也愿意帮助别人,学过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对某些法律知识只是处在一知半解中,也没有很多的实际司法经验,对外国法除了名词,不懂得内涵的。比如就你说的海牙条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条约有几百部,你能指出有关婚姻管辖的冲突法条约吗?
再有,就近几天你的贴子里的错误也太多,有的真是想当然。试举如下:
1。比如有网友问:“没有加拿大的entry visa,去美国旅游还能回来吗?”,你最终回答是:“返程签证要到住地警察局办理”。请问,在北美哪个国家的签证可在“警察局”里办的?这是个常识性错误,你以为北美的警察局也象中国的公安局的派出所管理户籍的?
2。有网友问:“帮帮忙!!如果跳飞机到了美国,现在想回国要办什么手续??国内的机场例如北京机场会让进关吗?有那些相关部门会怎样处理??会不会坐牢??”,你回答说:“还是先到大使馆去申请护照吧”。请问,你是否知道驻北美的中国领事馆是不办理申请护照的?只办理延期、加注什么的。这你可到领事馆网页查阅。
3。关于那个“在国内打官司?”的那个贴子,居士真不知道你怎么会想到“监护”?而且又对民法中的“监护”的主体资格(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都没有搞清楚。再说,也根本不搭界啊!
居士本不想打击你的积极性的,这网站论坛的确需要象你这种热心的人,但只是热心是不够的,更不能不懂装懂的误导,对于某些有争议的问题可以探讨。但决不能“居士差矣”呀!这是什么行为呢?
当然居士也不是完人,也有很多错误的地方,居士欢迎指出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