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小额法庭告他们。法庭要求被告是公司的法律上的代表。 我去查了, 填好了。
法庭说必须要SHERIFF把文件交到那个人手里, 并且带回回执, 用挂号信什么都是
不可以的。我又花钱让SHRIFF去送文件。 等了两个星期, SHERIFF给我一封信说,
他们找不到那个人。 他的办公室有电话和E-MAIL, 但是他本人并不是PHYSICALLY地
出现在那里, 所以没有办法。 我又打电话给法庭, 法庭说他们不管这件事。 如
果SHRIFF 找不到, 我可以CLOSE 我的CASE。
这是不是说, 我就不能告他们了?这不是太不公平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