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

来源: 柠檬椰子汁 2020-01-14 06:45:06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281 bytes)

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26/content_4264.htm

See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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