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最近接到一个买家的律师来函,说我卖的产品(消费者电子产品)因为没有贴加州要求的“可能含有致癌物质”的警告标签,所以要sue我。现在在sue之前,要求我和他们联系,看是否能settle。我向对方律师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对方发来产品照片和专业机构的检测报告。当我打开文件一看,发现相片中的产品并不是我卖的产品。产品上的牌子是别的公司的。也就是说,这个报告所测的是别人的产品。
需要说明一下:这个买家是专门在网上购买大量类似产品,然后发现没有贴这个警告标签,他就联系律师提起诉讼威胁,以取得settlement 的赔偿。他确实买过我的产品,也有发票。
我想请教一下:我是否需要告知对方律师,说明这个产品及报告都和我的产品没有关系,要求对方主动撤诉?如果我现在不告知对方,等到上庭以后当场指出他们的错误,是否合法?是否更有利?我担心如果现在告知对方,对方可能会去找回我的产品,在起诉之前再重新去做检测。
多谢专业人士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