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年收入44000 加元. (税前收入), 现在妻子要跟一个美国人. 她带着我的两个孩子.(一个6岁, 一个4岁). 她现在没工作.
她要我每月给千元以上的孩子抚养费, 我觉得600加元合适. 于是我请了律师质询.
这儿的律师根据撒西开先温州的法律, 得出575加元的建议性意见.
我现在的妻子气愤.
请真正懂行的人给一些评价, 这样一来我现在的妻子也许能看出它是不是合理, 再决定是不是各找各的律师去争取各自的合法权益.
我个人觉得律师的意见合理, 一方面我合理支持孩子, 另一方面, 我也能有一个合理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