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烦各位,想问下意见:
五月时拿到一个工作,是咨询公司A,直接雇主是银行。我以前在那银行以同样形式(通过另一家咨询公司)工作过8个月,后跳槽去另一家公司。
我拿到咨询公司A的协议书前他们调查过我以前工作的头和同事,觉得一切很好,然后才过了电话和当面面试,又过背景调查和指纹检查,才拿到正式(电子邮件)的offer. 后来我工作前去度10天,他们又推迟我上班日期,到快要上班时(6月时)忽然说我上次离开是被terminated. 这只是一个理由,那里全是老印,估计有人不想要中国人。我有前一咨询公司说明我Quit的信,还有我发给大家的最后电邮(如果被fire, 根本没机会让你再写电邮的)。说我上次被terminated, 理由不成立。
我现在又找到新工作,也不在乎告那个公司会影响什么。问题是能告赢吗?事实上就想律师写一封信威胁一下咨询公司A,拿一个月损失的工资费用。问了几个律师,没人愿接这种小事。 有必要再去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