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州,婚姻中甲方供乙方上学,以后离婚,甲方应该多得,因为乙方的收入有一部分是甲方的贡献(contribution) 造成的。
这个和甲方养孩子(包括供自己孩子上学)不是一回事。小孩从生下来到找到工作,不仅仅是大学学费,尿布托儿所夏令营衣服裤子吃喝拉撒,每年要花过一万元,乙方和甲方结婚,应该是充分理解这个费用甲方肯定要出的。那么甲乙生活了那么多年,怎么能说这不算共同消费?乙方早干嘛去了?花出去的钱是找不回来的。更极端的比喻,好比老公天天把钱烧掉,烧了二十年,老婆不能二十年后说你那烧过的钱有我一半,你都给我陪回来,老婆要早说啊。
法律能够管的,就是在离婚的时候,看各方可分割的财产,做到一个公平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