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离婚,女儿归我,儿子归他,各自负担一个。离了之后,才发现另有人早已给他生了一女儿。我也算了,人嘛,往前看。但他在离婚过程中对此完全陷隐瞒,要不,不可能把儿子给他。儿子说他们那里住得不开心,要回来,但非常非常喜欢学校。我明年初回美国工作,有绿卡,没入籍。
儿子出生在美国,是美国公民。发育有些迟缓,有各种美国医生证明。当时他要离婚,我把儿子给他有几个原因:1、他所在城市的教育更好,学校帮助更大。事实如此,由国际学校老师找他,说孩子要特殊辅导。2、让他明确知道孩子是要帮助的,累人的,免得他说我故意说孩子有问题,这样,在我再次要孩子回来时,他能付钱痛快点。没办法,现实生活中,孩子要做的各种康复,保险不一定付的。3、知道会回美国来工作,知道要接儿子回来,美国的条件肯定比中国好。4、儿子的情况较以前有非常大的进步,我一直观察着他呢,跟他一段时间也未尝不可。
实际情况有点狗血,希望得到大家帮助。
第一,按中国法律,孩子十岁,可以自己再决定跟谁住一起。其父不知道,其后母自然希望孩子离开。我担心两点,如在中国起诉,他会不会不让孩子出庭;另外,其父外派,工资由美国这边发,我有银行记录,翻译公证,法院是否认,一般给收入的多少为孩子的生活费。按中国的人均,几乎叫不给钱。
第二,我可否在美国起诉?回来住加州,是否要在加州呆满一段时间才能起诉?美国是否也是可让孩子再自行选择?是否可要他支付儿子的生活费,通常是多少,特别考虑儿子需要的特殊的训练和心理支持。他如果也不让孩子出庭怎么办?
第三,我可否同时在两边起诉他?他呆在中国,有绿卡,拿返乡证。这个人,离婚,婚内财产分配的钱还没付完,不付,我上法院要求执行,法官说把他名字放到老赖名单,不能坐飞机,他才付,出不了差呀。
谢谢各位给意见。这事肯定要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