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ki/%E8%BF%91%E5%9B%A0 (英文的条文比中文详细许多。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两种,事实原因和近因。
1. 事实原因 (but for cause) 由“若无”测试决定,即若无某种行为,则结果不会发生,这样行为和结果间就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2. 而近因 (proximate cause) 是对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一种限制。近因是指在法律上对损害后果有足够相关性的事件,足以构成损害后果的原因。
(以上wikipedia中文条目,经我编辑后的文字)以下是我的分析:
事实原因就是在因果链中的事件,但是不是所有事实原因都是导致伤害的近因。
比如说,一个小孩打电话让爸爸来接回家,爸爸说就两条街,你自己走回来好了,结果,小孩在回家路上被车撞死。爸爸的行为(决定不去接)是事实原因,就是,如果爸爸去接了,后面的伤害就不会发生。爸爸的行为是伤害因果链上的一环(the father's action is in the chain of event leading to the injury)
但是,虽然爸爸会自责,会悲愤地说“我的疏忽杀了我自己的孩子”,法律上爸爸的行为并不是近因 (but the father's action is not a proximate cause to the injury),近因仅仅是肇事的汽车司机。
楼主的案件,证卷行的故障,是一个事实 原因,就是说,如果证卷行没有故障,楼主不会有损失。但是,在证卷行故障后,楼主的行为(决定不卖)是他自己损失的更加相关。楼主几次在和证卷行沟通以后,可以卖的情况下,仍然决定不卖股票。楼主说不卖的原因是开头自己亏了点钱(第一次网上不能卖),这只能说明楼主自己玩股的技术低,是一名赌徒,并不能说明证卷行负责楼主所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