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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有问题。
首先,孩子的母亲(无论是遗传学母亲还是孕生母亲)显然丁点抚养意愿也没有。因此孩子的父亲过世前拥有无可争议的抚养责任/权利/义务。这个责任/权利/义务是受到法律约束和保护的。
然后,无论是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考虑还是从现实生活中的司法实践出发,作为孩子父亲的合法配偶(通常我们称为‘继母’),对孩子也有抚养的责任/权利/义务,这个责任/权利/义务也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再后,继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责任/权利/义务显然是不需办理收/领养手续才具有的,也不应因孩子父亲的死亡而自动消失,不应因没有血缘关系而被否定。
以上推论如不成立那么举个极端的反例:若孩子因缺乏照料而受到损害甚至夭折,孩子的继母难道对孩子的爷奶和公诉机关说:‘您瞧,我既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又没办理收/领养手续,也不是付有救助责任的其他人或机关。因此对孩子的夭折我仅能表示遗憾。’
另外,原告提供的未经被告同意的DNA鉴定能当证据?程序合法?法院应采信还是排除?
还有,怎么判断没有血缘关系的继母和有血缘关系的姑姑谁来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是否应该请儿童心理学方面的专家来评估一下让刚刚经历了与父亲死别的孩子接受与母亲的生离会对孩子的心理与成长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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