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需要延长回复的话,可以提交相应的动议(motion)。
但要注意有这样的一个例子:原告按照法院的命令21天回复被告的文件---按照法律条款应该必须是14天回复的,原告遵从法院的命令超过了14天才回复后,被告上诉要求法院撤销诉讼,理由是原告违例。双方打到最高法院。最后原告还是因此失去了案子。法律条文有时比命令重要。这个例子显然原告没有先发出延缓回复的动议。失在没有先例以及经验不足。
另外要注意的是要清楚:是受到信件后的14天与该命令发出的14天以及该命令从法庭发出邮寄的时间概念的不同。可以去查相关法院所在地的当地的法律条文以及FR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