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兩個部份可以討論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所以這份遺囑是否依據這個格式所寫,是必須討論與追究的. (也就是說如果這份遺囑在建立時缺乏上列三個基本要件,那麼這就不成立為一份自書遺囑,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遺囑本身沒有兩個見證人,那麼也不成為代書遺囑,也就是說這不是一份有效的遺囑....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另外一個部份是第 22條, 抑郁症的病人本身並不是問題,問題在於其病情是否嚴重到其家屬在當事人自殺之前是否要求法院裁決這人本身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如果沒有經過這個程序,當事人應該仍然屬於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所立的遺囑仍然屬於有效的安排.
然而鑑於這個案件的"不尋常性"因此是否存在於任何刑事犯罪的可能性,這就需要中國的檢警機構來調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