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多必失,不要同她联系了(电话、邮件)

来源: 多年以前 2014-04-28 09:31:24 []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516 bytes)

在你上一个帖子《请教lexm5等朋友》里,lexm5已经说得很清楚,诽谤罪是否成立要满足四个条件。因此即使她真的去告你,即使法庭判她胜诉,因为没有给她造成实质伤害,一般就是道歉了事。

如果想息事宁人,再发一封邮件道歉应该可以了。但要避免引起新的纠纷。


个人建议:

1、不要惹事,不要怕事,不要在论坛(或邮件里)进行争论。不要随便怀疑别人,更不要随便说谁是贪污犯。
2、群发邮件时,不要让收件人看到其他人的信息(姓名、邮箱地址等)。

所有跟帖: 

就是因为之前有人真贪污, 被抓包, 所以才怀恨在心. 回复:言多必失,不要同她联系了(电话、邮件) -lilly888- 给 lilly888 发送悄悄话 lilly888 的博客首页 (102 bytes) () 04/28/2014 postreply 12: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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