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华人华侨协会:国外退休华人的权益

来源: Zuschauer 2013-04-16 05:26:09 []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15495 bytes)

北美的华人华侨你们好!

自从华夏文摘刊登了我协会二会提案"呼吁中国政府保护华人华侨的退休权益"后,收到很多北美华人华侨的来信,支持 我们的二会提案,并关心和询问我们协会的工作,所以这次又请华夏文摘刊登我协会最早的文章及"工作回顾",以便大家了解情况。我们协会一路走来并不容易, 但是我们有一个信念:人活得要有尊严,我们并不是乞丐在向中国政府要銭,我们是在争取中国宪法和中国劳动法赋于我们的退休权利。

有些同胞来邮件,询问是否可以参加我们的协会?当然,我们欢迎有共同愿望的华人华侨参加我们的协会,大家共同努力争取自己应有的退休权利。

我们协会的联系邮址:linghu@gmx.net

德国华人华侨协会

附一:维护国外退休华人的权益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中国有大批中年知识分子出国留学或工作,而出国之前这些人在国内已辛勤工作十几年或二十几年。据我所知,这些人中的大部分人都被剥夺了在国内工作时期所应得的退休权利。

近年来国家陆续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法规,也在不断的与国际社会接轨。但是却没有一部 统一的法律、法规来保障这一大批在中国工作多年的特殊华人团体的权利。之所以说 “特殊“是因为这批人出国时,中国刚刚开始执行改革开放政策,当时的法律不够完善。另外,当时的办事机构没有透明度,当事人几乎没有知情权,使这批人无法 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因为不合理或没有正当程序的处罚,使得这批人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由于上述种种原因,使这批人完全脱离了中国社会。那么,要用现行国 内退休制度或劳保制度来处理这批人的退休或是养老问题,就出现了非常多的问题。

因为各种前后矛盾的法律及不合理规定,使得这批人的退休权利被剥夺。比如,你要在国内办养老保险,你必须要有当地的户口。可是,那个年代,你出国时当地政 府都要求你注销户口。这批人即没有户口,又报不上户, 因为在国内没有住房就报不上户口。另外,你加入外国籍,拿不出中国护照也报不上户口。此外,超过60岁,你连在社保局买养老保险都不允许。其实,这批人在 中国已工作过十几、二十年。按法律规定,应视为买过养老保险。就因这种前后相矛盾的法律政策,剥夺了这一大批“特殊”华人、华侨的权利。如果你当时离开中 国时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些人的情况就更难办了。因为你必须回单位去办理退休,在原单位办理就更没有统一的法律。你不是“依法办事”,而是“依脸 办事”。 在各种人事扯皮中,你寸步难行。很多中国朋友告诫这些人:如果没有后门、不送礼,你是办不成的。就这样,大批应该得到退休的华人就陷入了这种失去权利保护 的境地。其实在这批人出国时,已有一些文件可依,如:《劳人劳(1982)42号》和《(92)侨内会字第020号》及1993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 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79条规定,“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 可以提前退休。(一)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问题是,当时这批出国的知识分子,一是没有知情权,行政机关办事没 有透明度,他们根本不知道有这些文件。二是还不到规定的退休年限不给办理,三是知道有这样的文件及法律并已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可是单位有法不依,不给办 理。结果这一大批出国人员被单位定为“退职”、“离职”、“辞职”给除名了。因此各单位也“理所当然”地剥夺了这些在中国辛勤工作几十年的华人华侨的退休 权利。

那么,目前对这批“特殊”的华人华侨团体向中国政府提出退休权利的法律纠结在哪里呢?

第一,这是违宪。《宪法》第四十四条『退休制度』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可是这批在中国工作多年的华人华侨没有得到这种“保障”。

第二,违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此 “公约”在2001年已经中国人大批准执行。自通过起,就是中国必须遵守的“公约”。此“公约”的“第九条,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 包括社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那么目前的状况很明显,这一大批曾为中国工作十几、二十几年的华人华侨 并没有被覆盖在“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中,而是被所谓的“退职”、“离职”、“辞职”等一笔勾销。“退职”、“离职”、“辞职”只是不同的行政名词,实 质内容都是对不在此工作者的一种处分。但是,这种处分并不能剥夺 宪法赋予的退休权利。即便是一个犯人,法律上可以剥夺他的政治权力,可是不能剥夺他在民法上的合法财产权---退休金。退休金是每一个人劳动所积累的合法 财产权。所以,“依法治国”不只是立法,而是必须理解并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这一法律规范,并确实做到“广覆盖”。

第三, 中国法律的局限性,相关法律的滞后性及对这批出国人员的错误行政程序的处罚。
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出国的这批知识分子要回国办理退休比登天还难,因为各单位推脱说没有对这些被“退职”、“离职”、“辞职”人员的相关文件办理退休。所以,这里就必须提出两个问题:
1. 中国从过去的计划经济转换到目前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特点之一就是工作人员的相对流动,比如出国人员的流动。那么人事制度上就应该作出相应的法律来规范 这种流动。这种规范不是取消这种流动人员的退休权利,而是如何规范这种流动人员的退休程序,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从而加强对华人华侨的权益保障。
2. 此外按照“公务员法”第八十五条中“辞退公务员……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公务员”,可是,据我所知,几乎所有的人都没有收到过“被除名”的书面通知。 按照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这属于无效处罚。中国人民最高法院院长、著名法学家罗豪才先生在“略论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的关系”中写到:“行政主体违反 法定程序不履行程序性义务,要承担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公务员法”的第一百零一条也规定:“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程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公务员 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
“(一) ……”
“(二) 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
根据以上罗豪才先生的观点及“公务员法”,当时部门必须承担这一否定性的后果,上一级部门就必须重新制定相关的法律来纠正此无效处罚,承认他们在中国的工龄及所应得的退休金。保护这一大批华人华侨的退休权益。
但是必须提到的是,法院并不受理这类公务员行政人事案件。如果上一级部门不预处理 纠正,你就无法得到正义的保护。

第四 ,人治高于法治
这批华人华侨出国己十几,二十年,到目前为止各人所在的中国单位领导也换过几茬,任你对现任领导诉说各种正当理由,但现任领导不愿翻旧帐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这种“新官不理旧帐”的中国管理方式实质还是“人治”高于“法治”。

第五, 中国法律中对“退休权利”这一法律概念不清
“退 休”不是指你在某个单位一直工作,没有变动,一直到50岁、60岁或是65岁才可以退休。“退休”是指一种“退休期待权”转变为“退休权利实现”的过程, 即无论你在哪儿工作,什么国度,工作多少年以及怎么变动工作单位,达到退休年龄时“退休期待权” 变成“退休权利的实现”。最好的例子是:邓小平 同志20年代在法国勤工俭学只有2至3年的很短时间,等到邓小平同志65岁时法国政府曾要给他退休费,邓小平同志没有接受。这里明确的说明了一个问题, 即:无论你在哪儿工作,工作了多少年,以后是 “退职”了“离职”了“辞职”了或是被开除了,甚至在监狱,你停止了在这单位的工作,到此为止你的退休金额的增长停止发展,但你的“退休期待权”并没有停 止发展。当你达到退休年龄时,“退休期待权”变成了“退休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退休”是一种随着年龄发展的权利,是每一个人必然的权利,是不能被剥 夺的。这种“退休权利”概念在各国都是不容置疑的。例如很多土尔其人在德国工作多年之后回到土尔其生活。到其65岁时可从德国得到相应的退休金。退休金额 根据工龄长短决定。这种理所当然的情况在中国却成为问题。这一大批在中国工作多年的华人华侨被排除在所有中国法治保障之外,失去了社会公平正义。
综合以上的一些情况,国内的相关部门应该重新考虑这一“特殊”团体的权益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确实做到“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如果中国政府有意忘掉这一大批华人华侨的权益,那么国家就变成侵吞当时这一大批出国人员在华工作时期应得到的退休财产者。
另外,我们海外华人华侨必须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积极向当地使馆,国务院侨办,中国社会保障中心,人大法制委员会,来反映这一大批退休华人华侨权益未受保护的情况,来促进这一问题的解决。

何安莉
2011年7月14日

附二,《诉求在中国退休权益德国华人华侨协会》工作回顾

《诉求在中国退休权益德国华人华侨协会》的成立经历了半年多的准备时间,成立之后又经过一年多的摸索和锻炼,使得华人华侨争取在中国的退休权益之事取得了显见的进展。

2011年
4月:
" 欧华导报"刊登了三份由何安莉女士发送的有关国内养老金政策文件,(85)侨政政字第119号《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籍后仍可享受退休待遇 的规定》、外领函(2007)35号《关于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办理健在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92)侨内会20《归侨侨眷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私出境有 关待遇》。銭跃君先生加了编者按:"移居国外的退休人员有权享受养老金"。

5月:
"欧华导报"刊登了许多对以上三份文件的读者来信,引发了大家对在中国退休问题的热烈讨論,为此銭跃君先生也写了一篇文章:"获得退休金是劳动者的权利"。

6月:
何安莉女士专程回国做了大量实地调查研究, 完成"维护国外退休华人权益"的撰写。并提出:退休是一种"退休期待权"转变为"退休权利实现"的过程,即你无论在哪儿工作、什么国度、工作多少年、怎么 变动工作单位,以后是"自动离职"、"辞职"或被开除,甚至在监狱,你停止了在这单位的工作,到此为止你的退休金额的增长停止了发展, 但你的"退休期待权"并没有停止发展,当你达到退休年龄时,"退休期待权"变成了"退休权利的实现 ”。即退休是一种隨着年龄发展的权利,是每个人必然的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

8月:
"欧华导报"刊登了这一文章,文章呼吁"海外华人华侨必须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何安莉女士公开了自己的邮址,欢迎大家与她联系。此后近50名同胞与她联络,共同走上维护退休权益之路。

11月:
"欧卅新报"刊登了"维护国外退休华人权益"文章。

12月:
"华商报"登载该文。
同月何安莉女士起草"给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公开信",为2012年元月一日的科隆会议做准备。"公开信"明确提出:中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 障人权",而且中国已参加巜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巜,但長期以来国内对保护华人华侨退休权及财产权(退休金)的法律仍属于空白,因此没有任何部门 对此负责。我们要求中国政府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保护华人华侨退休权益法,给予我们与中国公民和目前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一样的平等待遇。

2012年
1月:1日
-- 何安莉女士主持在科隆举行的"维护国外退休华人华侨权益研讨会"。
-- 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公开信"以及发送中国有关单位人员名单。
-- 会议确定了协会名称为:《诉求在中国退休权益德国华人华侨协会》即"公 开信"的落款。
-- 会议确定协会宗旨为:维护夲会会员在中国工作阶段所拥有的退休权益。
-- 会议商定何安莉、俞良纯,主管对中国政府、德国政府的诉求工作、信息收集、国际联系、通告工作进展,于学萍负责报名、募捐邮资的收取和保管工作。
在科隆会议上,由讨论商议、交费、记录达成共同目的,已符合德国民法§54-705成立社团(协会)的法律基础,该协会合法成立。
会议期间收到很多同胞热情洋溢的伩件。黎先生写到:"得知你们正在积极为
曾在祖国土地上为国家工作过的德籍华人争取退休权益,很感兴奋。此事近期成功
与否并不重要,其价值在于终于出现了有胆识,明事理之士并勇敢地站在这具有开
拓性意义的事业前沿,为一个中华群体爭取他们的人生权益,为一群进退二难极弱
势的人点明了希望之光。"
15日
"欧华导报"刊登了协会"给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公开信"。
同月,"华商报"登载了该信。

2月:
"欧卅新报"刊登了"公开信"。

3-4月:
-- 协会会员增加到124名。协会开始向中国六十多个有关部门用掛号信发送有关诉求退休金的信件、材料及全体会员名单。发送的信件其中包括胡锦涛主席、习近平 付主席、温家宝总理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侨办、侨联、国家信访局、统战部、政协及中国駐德国大使馆及中国駐奥地利大使馆(因我协会有奥籍同胞)等国家部 门。
-- 同时也给一些大学的社会保障系及科研单位参与制定退休金政策的专家们寄送有关诉求退休金的信件及材料,提醒他们在研讨相关制度和政策时不要忽略我们这一群体的权益。
3- 4月份大批量邮寄阶段,因一直有新的单位或人员需要补充发信,这一工作一直持续到现在。

4月:
-- 日本同胞孙华燕女士与我协会建立了联系。我们毫无保留地将协会所有的文件转发给日本,协助在日华人华侨成立了“日本华人华侨在华退休养老金问题联络会“。日本中文报纸刊登了我协会"公开信"及文章。
-- 我协会与日本协会联合制作了:youtube http:/www.yotube.com"华人华侨和祖国--退休养老历史遗留问题"。

6月:
-- 协会根据科隆会议决定,给德国议会请愿委员会、德国外交部、劳动部、欧盟请愿委员会和德国的社会保障研究机构(Max-Planck Institute)寄发诉求退休金信件。协会百分之八十会员是德籍华人,让德国政府和欧盟了解情况属于公民权利。
-- 特别是欧盟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工作,因此我们要求欧盟向中国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部提出我们的要求,并协助解决得到在中国工作多年 应得到的退休金,欧盟请愿委员会来信表态:我们的请愿属于欧盟政府的工作范围,他们将全面了解这方面的问题,如有进展立即告知。
至今我协会一直与这些政府机构保持着通信联系。

9月:
我协会和日本协会共同发动夲协会会员,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长网站以个人名义发邮件,诉求自己的退休金问题,造成共同诉求的声势,以更引起重视。

10月:
协会原会员简涛、于学萍脱离我协会,另成立“欧洲华人华侨退休者协会“(簡、于任此协会正、副会长)。
-- 我协会进行会员确认工作,原有会员124名,确认后为115名会员。
-- 协会负责人俞良纯女士回北京,专程拜访侨联权益保障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所所長,进一歩提出保障华人华侨退休权益的问题。并且拜访了某大学系主任 (参与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改革的主要人员),他在多方面帮助了我们,不仅在部改革会议上提出我们的诉求,并且通过关系找到国家信访局负责人, 将我协会诉求向上挮交解决。
-- 协会开始做进一步的调查研究,准备撰写"在德华人华侨获得中国退休金状况及与其他国家的养老制度的对比"的报告,此文用于为中国参与制定社会劳动保障政策的有关人员作为第一手资料和为2013年两会提案作准备。

11月:
11日我协会在科隆举行第二次会议,再次确认了协会的唯一宗旨是:维护本会会员在中国工作阶段所拥有的退休权益,及我协会是不注册合法的(德国民法§54-705)单一利益团体,利益迖到协会觧散。
会议讨论通过了"在德华人华侨获得中国退休金状况及与其它国家养老制度的对比"的报告文件。

12月:
准备2013年两会提案文件"呼吁中国政府保护华人华侨的退休权益",着重从各个法律层面剖析我们应得到退休权益的合理性。

2013年
1月:
-- 国务院侨办打来电话告知:已将我们的诉求退休金愿望转迖给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部,并同意在3月份人大召开时,提出我们的问题。
-- 协会汪爱珠女士在合肥,修改、复印所有二会提案文件及115名会员名单,给已联系到的13位人大常委会委员及参与政协议政的有关人员快递了我们的两会提 案:"呼吁中国政府保护华人华侨的退休权益"、"在德华人华侨获得中国退休金状况及与其他国家的养老制度的对比"两份文件以及协会全体会员的名单。同时汪 女士奔走于安徽省高校参加二会的代表中,并得到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将协会提案帶到北京,提交立案。
-- 给中国驻德国大使史明德先生寄发二会提案及会员名单,恳请代交二会。

2月:
武汉大学社会劳动保障部的教授来信:"读了你们的二会提案,对我触动很大,我在研究退休金法制时确实没有关注到华人华侨这一块。法学研究应该以解决社会生 活中的实际问题为要务,华人华侨的退休权益是急迫的、真实的法律问题,我很感兴趣,一定会认真撰写,并争取在国内相关刊物公开发表,以引起国内学术界和立 法机构的关注。
学术界开始关注华人华侨的退休问题,从理论上有他们的关注和研究,就为解决华人华侨退休权益问题奠定了基础。

以上是我协会近二年来的工作总结,是我们全体会员共同努力走过来的一段历程。无论最后的结果如何,但是这一为自己退休权益奋斗的过程也是很有价值的人生一部分,我们争取过,我们努力过,我们终生无悔。

《诉求在中国退休权益德国华人华侨协会》 20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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