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在VT一公司因超负荷(超出我个人体力负荷)和紧张压力等诱发心肌缺血症状的心脏疾病。这是我今天6年后发觉的。当时工作的时侯,常常下班开车路上非常难过,无力,心慌,能开回家已是万幸。然后是难免的家务,于是常常晚上会躺在地上,一种濒死的感觉。急诊室去过1-2次,半年之内。但是没有查出任何器质性病变。然后辞职搬家到另一个州,稍有恢复,但也去看过心脏疾病。
现在搬到加拿大了,情况时好时坏。主要是因为这些年来一直不舒服,查也查不出名堂,就自己在网上根据自己的一些医学知识慢慢甄别,发觉是当时留下的问题。
请问老猫,这是否属工伤范畴?若是,怎么解决?请律师私下交涉?时过6年,还在追诉期么?可否索取一定的合理的赔偿?什么程序?我在美国的医院就诊应该都有记录的,律师搜取证据的话,是当地律师方便,还是离我近便的加拿大律师更方便?
谢谢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