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讨论的是一般的正常的法律范围内。有人appeal成功,既然是appeal,说明她在“一般”的程序下被拒绝了。提出了特殊的理由。一句话,她是特例。这种间肯定有你不知道的东西。理由肯定不是你的"我们的TN签证很容易,既不费时间,也不用公司额外的文件,只是一封Offer信,这跟其他人是没有区别的"(除非有关工作人员不懂又没有去认真调查,那是运气,更是特例)。你真想在美国拿UI,必须想出特殊的东西------这就是所谓的耍点小聪明。否则,你就是守株待兔。那个MM已经逮着兔子了,你的概率就低多了。
你和别人差别大了:(1)你依现在的方式(居住)留在美国,是违法的,和偷渡者并列;(2)TN签证必须出境后再入境时申请;(3)依你现在的方式(居住)留在美国,想再入境时被盖个十年禁止入境的章子是在正常的法律范围内。如果你很快找到了工作,或者再入境时花言巧语等等无数的理由/办法都可以让你免于被禁止入境。但是没有人可以从你免于被禁止入境这一结果推出:无签证加拿大公民可以居住在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