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外的某些华人的确喜欢在同胞身上使坏,这已成了一种“现象”。
你们的情况,关键在于你们与AGENT之间交流来往的证据,口说是无凭的。如果没有这方面的证据,字已签了,那你们也只好认了。没有证据,无论哪个大律师,都打不赢这场官司的。
不过对这种AGENT要给予谴责,找他/她所在的相关上级反映。对他/她来说,这种损人的事情做多了,客户反映多了,他/她的信誉就会有问题,饭碗就会保不住。居士所知,他们这一行,信誉很重要。
•
回复:回复:请热心人指教
-missmiss-
♀
(69 bytes)
()
09/15/2004 postreply
19:41:24
•
当然算, 和AGENT联系, 争取你们的权利, 如有损失
-stp-
♂
(93 bytes)
()
09/15/2004 postreply
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