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老师,在分析案子的时候,我们发现一个重大问题,求帮忙分析一下该如何做:
我是以集团为母公司L1B到美国公司(美国公司被多家持股,集团持股最多),在2014年,我们成立了另外一个内部公司(*** inc.),和美国公司不是一个直属母公司。然后我就被转到了这个内部公司,同时工资也改为这个内部公司支付。下面是因为这个事情产生的问题:
1. 这好像已经违反了L签证只能在一个公司内工作的规定?移民局会因为这个事情对公司做什么惩罚吗?
2. 这会认为我违反了移民法吗?公司可以解释说明情况吗?
3. 最可怕的是,我在申请L1A时,已经提交了内部公司的pay roll信息。这会不会在移民局那留下不良记录,以后再申请L签证时受影响?
4. 我现在要把支付公司立即转为美国公司。在以后申请L1签证时,移民局会不会就之前的记录做调查?
事情很崩溃,跪求8老师帮忙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