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是这样:夫妻结婚十年以上,国内结的。 现生活在加州已四年,还在等绿卡(EB类),丈夫一人工作。几年来一切积蓄都被女方陆续转回国内并以其个人或家人名义买了房产,我有这些汇回去的钱的银行记录,正在调查房产产权。
最近从电子邮件注意到女方自多年来有多次国内外婚外情/性,今年的出墙经录音确认属实。同床异梦耐心等了两个月,女方刚刚回国(有AP), 我开始准备离了。 怎么办能少付Alimony减低我的经济损失?
1)如果我先在国内提出离婚,女方还可在加州提出离婚吗?
2)如果在加州离婚,在决定Alimony时,法官会考虑这些她汇回国的钱或房产吗?
3)如果我在File离婚表格后大幅加薪,将来Alimony会按最新的薪水来算还是先前的薪水?
4)如何向国内送达离婚文件并得到加州法院认可?
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