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一、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接受国官吏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
入使馆馆舍。
二、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
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事。
三、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
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使馆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亦不论位于何处,均属不得侵犯。
第二十六条
除接受国为国家安全设定禁止或限制进入区域另订法律规章外,
接受国应确保所有使馆人员在其境内行动及旅行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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