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出了一次车祸,警察判全是我的责任,我不服,准备上法庭 “Not Guilty”。情况如下:
在一个别墅生活区小十字路口,我这一侧有“Stop sign”,与我垂直的路口无 “Stop sign”, 对方有路权(Right of Way)。在“Stop sign”面前我确实停下车仔细张望,确信在目力所及范围(左侧,因与我垂直的路是单行线)无车辆,则继续开车前行。 但问题就出在,当我停在“Stop sign”时,我目力所及范围是有限的(与我垂直的路面实际是个上坡),我只能看到约 70-75米 以内无车,故继续前行。如果与我垂直的路上有车从坡下驶过来,只要他车速正常,绝不会与事先没有看到他因而继续前行的我车垂直相撞。但对方开得飞快,当我发现他时,他已垂直冲向我车左侧,并且根本没踩闸。我急忙加快了一下速度,致使对方与我车左后轮相撞。(如果我不加速,对方正好垂直撞上我驾驶座,则是非常危险的。)
事故发生后,我十分生气,问对方(一个十分年轻的美国男孩)为何开得这快?! 答曰他速度是 30 miles /小时。一方面对方速度绝对不止30 miles /小时 (从70 米 之外约3秒左右开过来撞上 我车,车速约50-60 miles /小时左右);从我车被撞的严重程度上看,他的车速也很高。可惜,无法定量计算。退一万步讲,就算他车速30 miles /小时,也已超速,在这个别墅生活区, 车速限制是25 miles /小时。如果他遵循车速,事故决不会发生。
事出后,是他用手机打电话给警察,说了很长时间,显然把责任全推到我身上。事后从警察的报告看,按他说法,是我虽有“Stop sign”但强行抢在他前面通过十字路口,使 他来不及踩闸避免事故发生。这显然不符合事实。当时,警察来后,根本不做任何调查,直接要了我们驾照等文件就开始写报告,并判全是我的责任 (给我一张 ticket:“Failing to Yield Right of Way)。我一再说对方开的很快,当我停在“Stop sign” 时,他还在远离十字路口处,我看不到他,我继续前行后,他飞快冲过来,才导致事故发生。警察强调这只是我一方意见,没有证据说明他开得快。显然警察已经完全相信了 对方在电话中的的陈述,根本没耐心听我的解释。警察有偏见,处理事故的态度不公平,这是我在法庭上要说的另一点。
可我的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我没有法庭胜算的可能。因为按交通法,只要一方有“路权”,哪怕超速,不踩闸,瞪着眼往对方车上撞,也无责任。责任全都在有“Stop sign”一方。他们已经理赔,为对方修车费全部买单。
在此求教单身老猫大侠及其他大侠,朋友,请问我保险公司说的对吗?我究竟在法庭上有无获胜可能(即法庭改判由对方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在此叩谢单身老猫大侠及其他各位大侠,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