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因简述。
房客住了两年,怪性格,我要卖房,心中不快--这个属我的主观判断,从整个事件中推测。
房客搬出后,我押金全部退还,只有一点没满足他的要求,zelle给他。因为当时我需远程修房,zelle有限额,能用邮寄支票的我都尽量寄。
在邮寄支票给他的时候,我犯了个错,用了平信。房客于是以此为由,不兑现支票,以为拖着就能拖过期限,拿到双倍押金退还(这个不是猜测,而是他亲口所说,有短信为证。)
他失算了,我发了个notice后第二天就电话银行把该支票取消了,在退押金期限之前另寄了一张支票,用的是certified mail.于是他又去兑现第一张支票,被拒付后以此为由告我,洋洋洒洒写了一大篇,要我赔偿5000损失。后来,法庭判决我的所有处理都合理,所告不成立。
房客告我中提到一句,我在退还第一张支票后,另收了287块钱。法官认为我不是经事人,这笔钱要退还当事人,宣判时,说用"SERTIFIED MAIL"寄时法官加重了语气,也不知他是在批评我还是批评房客,听着挺嘲讽。
那是12月中旬的事,我在1月底按加重的语气照办,用SERTIFIED MAIL寄了。
奇怪的是,房客又如同第一次一般,就是不兑现支票。2月时,可能还鼓动买家告我(这也只是推理,因为买家不知道我前房客的存在)。所以,他兑不兑现支票,他又想耍什么花招,我才不想理呢。
奇怪的是,这封挂号信在3月时退回来了。听我的realtor说过,房客没有租到房住到朋友家了,所以用的是他的单位地址。这封退回的信我至今也没有打开,当初寄信的收据也还保留着。
这事我要怎么处理?是主动联系法庭脱责,还是一直保留这些证据,等他将来再告我才去理会?
另注:法庭判决上没有写退还287的时间限制。